据《新疆都市报》报道12日,新疆自治区建设厅透露,该自治区首次制定了《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停热24小时及以上未恢复供热的,应向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用户造成损害的,要给以赔偿。
《办法》规定,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并报告主管部门;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用户造成损害的,要给以赔偿。若因经营者原因造成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标准温度,经营者必须按温度差折算标准热价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设计、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经营者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在供水方面,因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因经营者原因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最低供给;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维修义务,造成管网漏损产生的水费不得向用户收取。
在供气方面,因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气的,应提前24小时公告;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气的,要及时通知用户;发布停气公告应当明确恢复供气时间,经营者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时间要避开夜间睡眠时间;同时,经营者还应编印并向用户免费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实行24小时值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