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毕舸
12月2日,中国政法大学会同北大清华人大等高校,在招聘会上宣传反就业歧视。他们认为,中国的就业领域中充满着各种歧视,而且是赤裸裸的歧视。在国家机关中这种现象相当严重,而现行的一些法规明显带有歧视色彩(《瞭望东方周刊》12月13日报道)。
歧视现象的蔚然成风,有人归咎于民间文化的劣根性。甚至,歧视还曾经获得显学的支撑,总有些经济学家谆谆教导我们:兄弟,歧视不过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偏好”行为,或者说是个体有限理性下的有限选择,把歧视归因于个体的经济计算———以经济成本最小化的决策,决定为某一群体中的人提供某种优先体验,而回避或放弃某一群体。
事实真的如此吗?其实,近年来经济学早就重新提出了“敌视的歧视”概念,比如,对残疾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定型化歧视。定型化歧视是一个推论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把个体的特性归结于群体,即这个群体的每一个人都是如此糟糕。定型化歧视就是“寻找伪证据的假设”———缺胳膊少腿的残疾人,连生活自理都麻烦,怎么可能上大学,这不是给别人找麻烦么?
“敌视的歧视”当然可以划分为官方歧视与民间歧视,但前者带来的深远危害性,显然远远超过后者。某些政府机关默认乃至推行的“制度性歧视”,总是打着“民间歧视”的幌子———只招聘北京户口者,名义上是为了保护本地人就业,这从表面上强化了“本地人”的优越感,使得制度性歧视拥有了某种“民意基础”。
实际上,如果不存在某些政府机关的“制度歧视”,则所谓民间歧视也就“毛之焉附”。“制度歧视”容易转化为成形的法规条文,以公权力的行使为基础,因此具有普泛性,任何人在“制度歧视”面前都会丧失基本性权利的保障,成为下一个受害者。消除“制度歧视”,就意味着宪法所定“国民权利平等”的落地,民间歧视因为失去了“上层建筑”只会摇摇欲坠,乃至逐渐消亡。
法律制衡的缺位造就“制度歧视”。歧视文化看似从属于精神层面,却可以通过法律的技术层面加以推倒。法律应将社会基本认同的权利保护观念以条文的形式固化,遏止某些公权力机关的滥权和越权,让应享有的权利成为“不缺席的享有”,让应遵从的义务成为“不空白的义务”,从而消除歧视的生存土壤。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们尚无《反歧视法》,或者说,即使有了《反歧视法》,我们能否通过法律监督和制约公权机关的违法行为?这需要一个制约机制,民众在其中掌握更主动的话语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