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省政府近日出台《四川省〈粮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粮食经营、质量监管、粮食安全等作了详细规定。该《办法》是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的。
根据《办法》,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具备全年收购原粮2000吨以上,加工、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等条件。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等条件。
《办法》规定,在粮食收购场所要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向售粮者告知并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的经营者向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购买粮食,应当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
《办法》明确,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省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所有的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保证应急任务的需要。
(据四川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