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民工遇害案一审宣判
张利明
本报讯 本报8月29日报道的《博士哥哥替民工弟弟控诉》一案,日前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恩期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附带民事赔偿共计31万余元。
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恩期与被害人查甫学均在绍兴凯伦特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务工。 今年7月25日下午3时许,赵恩期因工作劳累躺在该公司裁床车间上休息,后被该车间职工查甫学用脚踢醒。赵恩期因此十分生气,随后便取来一把西瓜刀追打查甫学。查甫学被赵恩期用刀刺中右腰部,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月28日死亡。
法院认为,赵恩期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恩期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积极预缴部分赔偿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同时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绍兴凯伦特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只要在经营活动中尽到合理有限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无须因第三者侵权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在被告人赵恩期对查甫学行凶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故该公司无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方爱国律师认为,本案中,赵恩期对被害人枞阳籍民工查甫学的管理不服,且怀恨在心,并用刀直接捅到查甫学的致命部位,结束了其生命,可见赵恩期主观上是放任查甫学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只想对查甫学进行伤害,而是涉嫌间接杀人罪。
“赵恩期为了报复查甫学,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在上班期间跑出厂区取刀,持刀进入厂区以及在车间行凶,均没有受到门卫或其他人的制止。”方爱国律师说,“就本案的这一情况而言,凯伦特公司对惨案发生的前后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报记者 张利明)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