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段怀同诉“工行朝阳支行”案一审落幕
寻找“丢”在工商银行的5天
法制网记者 杜福海
一个人起诉、一笔存取业务、一天未计息,似乎均可视为微不足道,然而计算“截止到2005年末,工商银行31,166亿元储蓄存款余额”———这则来自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的信息,事情变得复杂且不容小觑。
储户段怀同诉“工行朝阳支行”案12月12日一审落幕,原告储户段怀同败诉,工商银行同时也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105.86元的诉讼
2006年12月6日早9点整,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简称“工行朝阳支行”)甘露园储蓄所大门打开,赶早的储户一拥而进。同一时间,同样在这一储蓄所开户的段怀同诉“工行朝阳支行”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5年8月26日,段怀同在“工行朝阳支行”甘露园储蓄所开立个人账户(通知存款),截止到2006年8月5日,段怀同在这家储蓄所多次存取款。一天,段怀同突然发现,他在“工行朝阳支行”甘露园储蓄所的存款“每月31日均未计息”。
交涉无果,2006年10月17日,段怀同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理由是“工行朝阳支行”“在结算利息时未按实际存款天数计算利息”,要求“工行朝阳支行”支付存款利息105.86元。
本案诉讼时间敏感,段怀同起诉后的第10天———10月27日,工商银行在沪港两地同步上市。对中国股市来讲,“与原来中国银行、长江电力、中国石化、中国联通和宝钢股份五大蓝筹相比,工商银行的上市无疑是超重量级的品种”;从世界资本市场来看,首家在上海和香港同时上市的工商银行,“是全球范围内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IPO,总发售股数约484亿股,涉及金额1500亿元,是全球证券市场史上集资规模最大的IPO”。
2001年12月31日,中国股民一直怀念的日子,这一天上证指数创下历史最高———2245.4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拷问”工商银行服务的时刻,上证指数攀升至2175.38,低迷5年的中国股市,在这一轮涨幅中创出历史最高———中国股市16年来首次突破2300点。
“31日并入30日计息”
注册会计师出身的段怀同心思细密,然而他的代理律师之一———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袁方臣律师印象最深的,是段怀同的执著。
细心观察每一个大月的31日,工商银行的个人储蓄存款客户———无论是活期、定期、零存整取、通知存款储户都会产生段怀同式的疑问。段怀同偶然发现的背后,却是数理逻辑的必然结果。
中国工商银行同储户段怀同争议产生的原因,“工行朝阳支行”代理人归结为:“原告依据自己理解使用的计息方法与我行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使用的计息方法存在差异”。
也就是,段怀同在计息时将每月的31日与30日作为两个计息天数,而中国工商银行则按照“31日与30日视为同一天计息”规则计息的。
早在1965年,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即向各金融机构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各类储蓄存款(包括华侨储蓄和农村储蓄),全年均按360天计息,即无论大月、小月和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
在这一条款项下,中国人民银行还举例说明:“分别在1月15日、2月15日、4月15日存入的存款,在存入的次月5日支取者,都算存了20天。”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该规定中对于上述计息规则予以重复明确。
商业银行分成两派
以储户身份拨打几家银行的客服热线后,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与中国工商银行采用相同方式计算储蓄存款日利率的还有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则规定,个人活期储蓄的计息方式“按日计算”,客户存入多少天,就按照多少天计息。“这意味着有些银行不但一年按照365天计算利息,而且逢闰年时客户还能享受366天的利息。”
在这一问题上,众家商业银行在2005年5月分成两派,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其第二条第三款给予各商业银行在一定限度内自行制定利率计算规则的权限,“除活期储蓄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可以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标的额105.86元的段怀同诉“工行朝阳支行”案实在不能算是大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骞一欣独任判官。
当天下午2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楼会议室。
北京大学教授佟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处长崔宇清、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事务处处长王玉玲如期而至。
审理段怀同诉“工行朝阳支行”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外松内紧,邀请法学家、金融学家、官员共同“会诊”。
得到的花生
二十多年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在河北省邯郸市一法律顾问处实习。当时,商品经济刚开始,邯郸市街上有许多卖花生的。“买得少的时候,卖花生的人不给你用秤量,用手抓。”李显东教授说:“我这个学法律的人,总是觉得卖花生的人肯定少给我了。”
有一天,卖花生的人给李显东教授抓了之后,“我要他给我用秤量,那个卖花生的老头觉得我侮辱了他的人格。”在李显东教授坚持下,卖花生的老头用秤量了,结果抓得比用秤量得多,卖花生的老头立刻抓出了多出分量的部分。
在讨论段怀同诉“工行朝阳支行”案———这一象征性诉讼时,金融官员和金融学者的一些结论,让李显东教授想起了这件往事:“捍卫了权利,得到的花生比没有捍卫之前说不定还少。”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事务处王玉玲处长介绍了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关于存贷款计、结利息的情况。
“一年按360天计息的规则是中国人民银行1965年的规定,沿用至今,四十多年了。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计算机在一些银行开始普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计息规定,仍沿用360天计算。本案中涉及的工商银行电子化普及早,当时投入大量成本。早年选择360天的系统,如今再更改,将会投入更高的成本。在这一个背景下,关于利息计息规则,中国人民银行虽然1965年规定了计、结息按360天计算,但是,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又有文件规定,把计、结息规则选择权交给各家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崔宇清处长说:“从年利率换算日利率的时候,是年利率除以12再除以30。注意,这里年利率除的是360,而不是除以365,这样换算出的日利率比除以365更多一些。”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易宪容研究员见诸报端的类似言论,成为“工行朝阳支行”在本案法庭审理时辩论的依据。
给工商银行的司法建议
12月12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段怀同的诉讼请求。
从判决书上可以窥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理由有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其对中国银行业计息规则通行做法的说明具有权威性。“被告所称的‘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本院作为交易习惯予以确认。”
“从公平衡量,由于被告在日利率计算上相应地采取年利率除以360天的计算方式,被告按一年360日计息不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原告关于被告少计付其存款利息105.86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法院没有认可“工行朝阳支行”的告知辩解,即“已通过网上公告和在各营业网点张贴通告形式明确告知储户‘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维持现行做法不变’,并提供95588电话服务供储户详细查询,已尽到了应有的告知义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计息规则作为储蓄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储户选择储蓄机构及储蓄方式具有实质影响,因此应当具体、明确。尤其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发布后,金融机构取得通知存款等项业务计息规则的自主确定权,各金融机构计息规则可能存在差异的情形下,上述告知义务对于储户合法利益的保障更显重要。
“由于被告(“工行朝阳支行”)未适当履行合同前告知义务,对本争议的产生也有一定过错。但此过错不应导致被告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利息给付义务。”但基于告知瑕疵,判决“工行朝阳支行”负担诉讼费的80%一———40元。
法院随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工商银行“就‘公平’、‘透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和梳理,并予以规范”;“建议你行可以考虑在相关凭证上,就涉及储户利益的相关交易规则予以明确注释和说明,也可在营业网点采用公告形式告知储户。”(责任编辑: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