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勇)记者昨日获悉,江苏省政府近日正式颁发《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对保护文化遗产提出了一系列的新对策。
《意见》明确,到2010年,全省要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管理机构”的四有工作,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基本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明清建筑和古村镇保护示范区。 其中,重点加大对名人故居、南朝陵墓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街区、老街等的保护,实施“江苏省文物保护抢救工程”。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的,当地政府要在2年内完成保护规划制度,并严格执行。各级博物馆防达标率要达到100%。鼓励发展民办博物馆,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在头三年内,江苏将建成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方便实行分级保护。
《意见》强调,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方案报批程序;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
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