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审判认定涂景新、王慧艳贪污公款2556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海南省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经查,原审法院认定1993年至1998年间,涂景新、王慧艳挪用公款696万元人民币,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另外,因涂景新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亦不宜认定构成脱逃罪。
据新华社电以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被判处死缓的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董事长涂景新日前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同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涂景新妻子王慧艳、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黄智忠也同时被宣告无罪。
2003年5月19日,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判处涂景新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慧艳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黄智忠以挪用公款等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判决之后,涂景新等人表示不服,向海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院审理认定,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用于经营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本公司及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名义的贷款。其中小部分为涂景新的财产,但比例过小。无论是从初始投资情况还是现实经营情况,都没有理由将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视为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公司。
公司审计鉴定不完全
海南省高院认为,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案发时1999年10月,历经6年多的时间,但有关机关却从1996年开始进行审计和鉴定,在此前新大地公司的收入情况、盈亏情况、涂景新的投资情况,均不清楚。根据有关材料,涂景新在经营新大地公司期间,于1995年11月2日贷款500万元人民币,并已全部还清,而这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与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审计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将存入涂景新、王慧艳等私人账户的数额,认定为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收入,但新大地公司的收入究竟是多少,没有原始的会计凭证。审计和鉴定的依据是个人的回忆。根据个人回忆综合分析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收入差2000多万元人民币,进而认定存入涂景新、王慧艳等人私人账户的2556万元人民币就是新大地公司的收入。但是新大地公司原负责租金审核的夏良汉和收款员的回忆没有原始凭据,不能证明交了多少给王慧艳,因而不能证明这2556万元人民币就是来源于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收入。
解封被查封的房产
海南省高院同时还查明,2556万元人民币的去向不清。根据司法会计鉴定,2556万元人民币中有1600多万元人民币是新大地公司会计、出纳存入的,不是涂景新、王慧艳存入的。案发后,涂景新、王慧艳等私人账户中仅有存款11万元人民币。
日前,海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涂景新、王慧艳、黄智忠无罪,并对涂景新被查封的房产予以解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