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新闻晨报》报道,为进一步监管民航企业并购、重组,近日民航总局发布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将实施。根据该《实施细则》,未经许可或审核就实施联合重组将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2005年8月20日,中国民航总局就曾制订了《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不过,由于缺乏可操作的细则,民航总局在审批民航企业、机场(统称“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时法律依据不足,有的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事前不报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取得许可,有的事后报告补办许可手续。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未经民航总局监管的重组行为都将叫停,包括:未经许可或审核进行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注册、实质性联合重组改制,擅自变更已经许可或审核的联合重组方案实施联合重组等。
《实施细则》的出台并不仅是监管民营航空公司之间的重组,近年来国有航空公司入股地方机场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还有机场与机场间委托管理等新的联合重组改制方式也频频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