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出公告,为了杜绝“早产奶”,从明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并特别指明,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灌装日期。
“早产奶”未得到有效遏制
公告中指出,近年来,“早产奶”问题曾多次受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查处,但在乳制品(特别是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液态乳制品)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乳制品行业的竞争秩序,同时也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生产日期被明确应为灌装日期
记者注意到,国家质检总局此次专门针对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作出灌装日期的规定,将一直以来液态奶的生产日期到底应该在何时标注做出了明确解释。
据了解,依据《产品质量法》释义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释义,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而“早产奶”的企业会把灌装、封口、冷却降温以及需要继续发酵等,一般需要两三天的程序都被加入到生产日期的预计中,所以会早标两三天的时间。
中国奶业协会理事王丁棉向记者表示,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重要的判断要素,“早产奶”不仅仅是生产日期的问题,更关系到奶制品的产品质量。他认为这次质检总局以灌装日期为液态奶的生产日期也是合理的。不过王理事指出,对于生产日期是否为灌装日期消费者很难判断,需要质检部门的严格监管才行。
违规标注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表示,一经发现企业违反本规定,仍然在液态奶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