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权将如期收回
最高法对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有关问题发布决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 此举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制度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死刑核准权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决定》规定,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决定》同时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
■解读
肖扬宣告死刑核准工作准备就绪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统一死刑适用规范标准的司法解释正在准备中“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将如期正式展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28日宣告。
增配2副院长 增设3刑审庭
“为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这项重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从思想、法律、组织、物质装备等方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肖扬说。
据介绍,为了适应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后的现实需要,最高法增配了2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2名专司刑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并于2005年下半年,在原有的两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调整了刑事审判庭的职能分工。
“5个刑事审判庭都参与复核工作,其中,刑二庭负责经济犯罪等死刑案件复核工作,刑一、三、四、五庭分地区负责其他犯罪死刑案件复核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介绍。
据了解,最高法即将发出废止此前颁布的8个依法授权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规定的通知,相关死刑复核程序、统一死刑适用规范标准等问题的司法解释正在积极准备过程中。
坚持“少杀慎杀” 统一适用标准
最高法将通过一系列措施贯彻落实“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
———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必须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陈述和证言,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惟一结论的,就应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充分运用死缓制度。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肖扬表示:“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还有很大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压力。最高法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减少死刑。”
严重犯罪分子坚决核准死刑
肖扬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将继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核准死刑。”
肖扬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继续依法开展“严打”斗争,有效运用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手段,对于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肖扬强调。
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
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依法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工作中,将严格办理程序,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复核权。”
一 是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
二 是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
三 是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核准被告人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
四 是严格案件审核程序。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核准被告人死刑或认为原判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或程序违法等问题,应当不核准被告人死刑的,都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必要时,还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一律通知最高检,请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
新华社发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