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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12月28日讯(记者刘艳)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今天上午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海口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复学和生活补助标准的请示》,拟提高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
据了解,根据《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海口市将提高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海口市现有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595名。调整后,一级因战伤残人员由原标准11200元提高至14560元,因公伤残人员由10800元提高至14040元,因病伤残人员由10440元提高至13570元。
此外,由于海口市现执行的“三属”抚恤金补助、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带病回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等标准,仍略高于国家调整后的标准,因此暂保持现行标准不作调整。
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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