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年初开始,餐饮商家与消费者的“酒水收费战”就一路打打杀杀至今,并愈演愈烈,而在2006年底矛盾再次升级,是叫停“霸王餐”还是撕毁“霸王条款”,双方各有说辞。
商家表示,从法律的角度看,商家与消费者同是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选择权,因此商家也有权自主制定游戏规则;其次从安全的角度看,顾客自带酒水及食品无法确保其安全卫生;另外从企业自身经营来看,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成本必然要按一定原则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上,包括菜品和酒水。
针对商家的理由,消费者也不示弱:1993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另外如果说单纯出于卫生考虑,“为何各餐馆的促销,也从来都是‘酒水除外’?
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