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59万因自首及认罪态度好,被判3年缓期5年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51岁的姜忠国因挪用公款买房,日前被海淀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
姜忠国原是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能源与环境工程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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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查明,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间,姜忠国利用负责保管该所账外账存折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从单位挪出公款人民币59万元用于个人购房使用。今年6月21日,检察机关在就姜忠国单位的承包问题,调查其账外账问题时,姜忠国承认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同日,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现赃款均已退赔。
法院认为,姜忠国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姜忠国系自首,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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