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符合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标准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
穗环〔2006〕138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广州市从2007年1月1日起,对符合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标准”)汽车核发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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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登记的符合国Ⅲ标准的汽车,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环保标志。
二、本通告所称国Ⅲ标准汽车,是指符合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且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
三、本通告所称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四、环保标志核发程序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本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国Ⅲ标准汽车,在核发车辆牌照后,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核发环保标志。
(二)2006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登记的国Ⅲ标准汽车,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到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
(三) 环保标志首次核发时不要求进行排气检测。
(四) 环保标志的核发不收取费用。
(五) 环保标志核发地点见附录。
五、环保标志的有效期和换发
(一) 国Ⅲ标准汽车环保标志有效期暂定为两年。
(二) 环保标志有效期满后,车辆应按规定进行排气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给予换发。
(三)环保标志原则上不予补发,对于确实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书面申请,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补发环保标志。
六、环保标志的使用
(一) 环保标志应粘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的内侧右上角不影响驾驶员视线处,以便车外检查。
(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标志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负责环保标志的制作和核发管理工作,对使用假冒标志、伪造标志等行为依法处理;建立环保标志管理系统,为市公安机关、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监督管理和执法依据。
七、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汽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咨询电话:83190134,投诉电话: 83125155、83125149。
八、本通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录:汽车环保标志核发地点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汽车环保标志核发地点
序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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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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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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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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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白云车管分所
东山车管分所便民服务站
芳村车管分所
黄埔车管分所
广东广物汽贸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粤港安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广州市伟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大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广州广保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安海汽车检测中心
广州市必高飘峰汽车检测站
广州本田汽车第一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第一委托上牌点)
广州市南菱汽车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第四委托上牌点)
番禺车管分所机动车登记业务西环受理点
番禺车管分所机动车登记业务石受理点
花都车管分所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点
增城车管分所
从化市综合办证中心
地 址
广州市机场路888号
广州市水荫路38号
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99号之一
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989号
广州市机场路888号(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肖岗省汽车市场内)
广州市黄石东路590号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68号赛马场汽车城北区A栋
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1号
广州市广州保税区金桥路8号
广州市广州大道南1383号
广州市番禺区105国道大石段643号
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448号
花都区建设北路与平步大道交界处
广州市番禺市桥东环路158号(市桥交警中队前行50米,番禺西环机动车检测站内)
石罗家清河东路北68号(东怡新区对面,石机动车检测站内)
花都区新华镇农新路17号(广州市农新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内)
增城市荔城镇挂绿路18号
从化市河滨北路128号三楼从化市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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