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也高管败也高管 2006年资本运作下的落马高管
2006年资本运作下的落马高管
唐万新、顾雏军、张海、周益明……2006年一批大企业高管纷纷落马。他们面临着从昔日在商界叱咤风云到今天失去人身自由的转变;从年初唐万新被判有期徒刑8年到年末周益明被判无期徒刑,体现了司法领域对资本市场犯罪的打击。
纵观高管们的落马历程,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到职务侵占、挪用资产,甚至诈骗,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投融资、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过程中,资本运作之手显而易见。
“我要有一家银行就好了”
“我准备40岁退休,去欧洲打猎。”在一次好友聚会的饭桌上,喝下一口伊力特牌烈性酒,唐万新对在座好友说道。
“能退得了吗?”坐席对面的唐立久当即质问道(唐立久:东西部经济研究院院长,已相识唐万新20多年)。
“为什么不能?”唐万新掐灭手中半支烟,盯着唐立久反问道。
大约10年前,有人预言唐万新将在40岁时一贫如洗,他当时却把它作为笑料四处宣扬。
然而时过境迁,唐万新的“退休打算”恐怕难以实现了。在德隆旗下“老三股”(“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股票被大量抛售、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遭到挤兑时,德隆如无法及时获得大量资金,将面临垮台。
危急关头,唐万新选择控制更多金融机构来解决德隆所需资金。在他指挥下,德隆借助上海友联,组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恒信证券等公司,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与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从2001-2004年间,德隆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0亿余元人民币,最终未能兑付172亿余元。
通过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合法的,但德隆采取“承诺保底”等方式则背离了法律。这些方式看似把风险转嫁给了德隆自己,实际上一旦德隆资金链出现断裂,很容易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而大多数投资者很难看到这一点,面对比银行高出几倍到十几倍的回报率,大量资金蜂拥而至。坊间传闻,德隆案爆发后,一些江浙的个人老板被套资金数千万甚至上亿,后跑到德隆总部找唐万新,痛哭流涕乃至下跪,唐面对昔日熟人如此这般,亦无可奈何。
事实上,“40岁将一贫如洗”的预言在“金新信托”遭挤兑后一直是唐万新心中悬挂的达摩克利斯之剑。2004年12月10日,武汉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他签发了逮捕令,40岁的唐万新在看守所里“领教”了武汉的严寒。
高墙内,忆往昔峥嵘岁月,唐万新常感叹道:“如果当年我有一家银行就好了。”
要一家银行又岂是唐万新一人的梦想,至少还得算上顾雏军。其实他们都曾经拥有过“银行”,不同的是,唐万新的“银行”来源于公众存款,顾雏军则把上市公司当成了“银行”。
检方公诉书称,2001年5月,顾雏军为收购科龙电器,大量虚报注册资金;入主科龙后,连续做三年假账来夸大科龙业绩,使科龙股票顺利摘掉“ST”(退市风险警示);挪用公司大笔资金,用于注册新公司和归还贷款。据此,检察机关认为,顾雏军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在2006年11月、12月两次开庭中,顾雏军当庭否认了全部罪状。他坚持称没有挪用科龙一分钱,反而是格林柯尔的慷慨赞助才使科龙转危为安;他甚至用“你们根本不懂得家电行业的惯例”来反驳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因为已被拘押15个月之久,顾雏军提出了取保候审。
《中国证券报》报道中描述,顾雏军设计了一个通过新挪用科龙资金弥补以前挪用款的独特“还款计划”。顾雏军在2005年4月期间通过江西格林柯尔划转了5.3亿元资金至江西科龙弥补欠款窟窿,而这笔资金中至少有2.38亿元为新挪用科龙自身的资金。
在几家上市公司之间把钱来回腾挪,用本公司的钱还本公司的债,顾雏军是真正把钱用到了“哪里需要哪里去”。
相比唐万新和顾雏军,张海和周益明“玩家”的成分似乎更为纯粹。
张海和周益明的共同点是:两者收购企业时都没有依靠自己或自己所能控制的资金,收购完成后,通过大量挪用资金还借款,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股票市值一路下滑。
例如周益明得知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力”)欲出售国有股后,用银行贷款反复倒账,临时组建明伦集团;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做的假审计报告达到收购资格;通过送礼、送钱违规获得银行贷款。
2003年3月,周益明成功得手明星电力,又迅速“出手”,为归还银行贷款,违规担保、拆借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等,至当年7月短短4个月内,他从明星电力划走5.5亿元巨资。事发后,周益明被诉合同诈骗,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成也高管败也高管
2001年4月,杭州西湖宾馆,德隆国际全体董事会。
会议主题只有一个:如何处理“金新信托”。7名董事唇枪舌剑,论证材料在圆桌台上纷乱滑动,最后的观点统一于:“金新信托”破产。
唐万新双臂交叉,默不做声。
所有人停顿下来,目光转至唐万新,唐扫视众人:“破产,如何面对江东父老(“金新信托”涉及数万名新疆委托理财的自然人)?”
争论声再次响起。
4个月后,苏州东山宾馆,再议“金新信托”。唐万新仍然以一敌七,他一意孤行,力排众议,结果唐万新胜出,德隆集团全力保“金新信托”。
如果按7位董事的意见,“金新信托”将“顺利”破产,也就不可能发生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说。但唐万新的个人魅力和绝对权威起了作用。唐立久曾经这样形容他:热情、满怀梦想、敏锐好奇、强势独断、善施计谋、江湖义气、情笃谊重、建新履旧……
德隆许多高管有一共同认识:向唐万新汇报工作时,思路会被其左右,自己变得毫无主张。光彩集团总裁向宏说:“唐万新的磁场太强了,每次搞得我的磁场都没了,当我高谈阔论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后,唐却用寥寥数语将我说服。”
唐万新的“乾纲独断”,正好印证了唐立久的观点:“当德隆面对重大决策时,经常是董事局代替股东会,执委代替董事局,最终由唐万新做决定。
让唐立久印象最为深刻的是,一次唐万新率领德隆核心团队在新疆某度假村小溪捕鱼、狩猎场捕猎,众人分头围追堵截猎物,唐万新一人来回于小溪旁和狩猎场,跳着脚大叫着指挥,唐立久说:“唐万新具有天生的指挥欲和号召力。”
正是这种英雄主义的性格特点,德隆得益于此而迅速壮大,从大肆贩卖原始股到投资二级股票市场,从操控流通股到收购法人股,从几百元创建的小公司发展到中国最大的民营企业之一,唐万新功不可没;但德隆壮大后,唐万新的英雄主义却成了德隆致命的“毒药”,唐万新的想法便是德隆的想法,德隆逐渐成为唐万新的私人财产。
无怪乎唐立久在评论唐万新和德隆时说:“因为唐万新,德隆才能壮大而顶天立地;因为唐万新,德隆亦迅速倒塌而衰败。可谓成也万新,败也万新。”
而张海、周益明等,落马主要因为他们存在投机观念,想假借资本运作谋求个人利益。
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朱武祥看来:“健力宝出售时选择张海,本身就是个错误。”朱武详把资本家分为两种出身,一种以柳传志为代表:“做过企业而且成功过,对企业经营有切身理解,可以正确看待企业和有耐心经营企业”;另一种便是张海,在股票市场上叱咤风云:“让他预测一个企业发展前景可以,评价一个企业是否值得投资可以,但他没有真正经营过实业,突然得到一个大型公司,特别是一个问题比较多的公司,又是竞争激烈、产供销复杂的快速消费品公司,他不擅长,也无耐心和能力。”
事实证明,得手健力宝后,张海的耐心确实没有抵挡住其技痒难耐的“资本之手”。不久,他以收购河南宝丰酒厂作为健力宝多元化的第一步,之后迅速联姻深圳足球俱乐部、投资四川县城建厂、受让华意压缩国有股、入主西北化工……虽然其中一些投资略有斩获,但对当时资金周转本就困难的健力宝来说,向外过多的投资无疑是雪上加霜。
周益明在入主明星电力后,几乎把精力都放在了资产“腾挪术”上。作为明星电力第一大股东,周益明顺利当选董事长,并立即着手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控制明星电力后,马上开始挪用该公司资金用于还款、投资等,结果造成明星电力经营困难、股市大跌。周在被捕后也交代,他原打算“捞”上几亿元后让明伦集团破产,以便抽身退出。
应该说,高管落马的原因很多,包括资本市场环境所限、相关监管力度和执行法律不够、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缺失、高管个人性格使然等,其中所有原因都与高管个人相关。
经济学界的一声重叹
德隆案爆发后,社会舆论骂声四起,骂声背后,是经济学界重重的一声叹息。
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战略部部长赵晓感慨道:“德隆还没有成为往事,德隆也许终究将成为往事,但重要的是我们要以德隆为戒。”
唐立久把德隆的失败归结为资金链的断裂、多元化结构失调、总体战略幻梦、唐万新个性化冲突、公司治理缺位、企业文化熵殇等原因。他具体分析说,德隆的6个败因中,比较起来资金链断裂、多元结构失调是两个表象,而总体战略梦幻、唐万新个性化冲突是德隆溃败的实质,但造成表象和溃败实质的核心是公司治理缺位和企业文化熵殇。
经济学家钟朋荣多年来系统研究了中国企业失败的案例,将失败的原因归纳为造名陷阱、做大陷阱、多元化陷阱、多地化陷阱、负债陷阱、资本运营陷阱等十大陷阱。而他也直言不讳地表示,德隆几乎同时掉进了其中大部分陷阱,“失败在所难免。”
仅仅从唐万新做实业的历程来看,德隆败因中最显而易见的是:重蹈覆辙。从1988年到1990年,唐万新就吃到了多元化的苦头。经过3年扩张,唐万新涉足电脑打字、学生课外辅导教材、化工、服装等数十种领域,大多以失败告终,被债主追债,被银行诉至法院。此后,唐万新一度远离实业,靠股票市场挣了个盆满钵满。有了资金后,唐万新再度从容进入实业,德隆却又迅速走上了多元化的老路。
唐立久总结说,德隆的成长经历集中了中国民营企业存在的所有问题,对德隆进行深入的探析,能为中国民营企业的成长提供警示和启迪。“生存比发展更重要,赚钱比出名更重要,适应比优秀更重要,企业领导人做决策时脑袋要清晰,上要看天(国家战略、政策),下要看地(自身是否具备相应的实力:人、财、物)。”
如果说企业以德隆为戒,那么高管要以周益明为戒。
2006年12月1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周益明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益明也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第一个以诈骗罪追究其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并判处无期徒刑的上市公司高管。
资本玩家的“低犯罪成本”早已成为法学界热议的话题。分别定罪量刑导致惩罚力度不足与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造成了资本市场犯罪打击不力的现状。
而对周益明案的判决,似乎有可能扭转这一局面。
周益明代理律师闫永安在接受本报采访时颇多“怨言”:“我觉得周益明案与顾雏军案极为相似,可公诉方的起诉罪名却完全不同。”顾案以虚假出资、会计造假、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分别起诉,根据刑法271条、272条等相关规定,因此外界普遍猜测顾雏军的刑期在10-20年之间;而周以合同诈骗立案、起诉,虽然涉案金额远不及顾,却被判无期。
闫永安承认,周益明案确实存在虚构注册资本、违规拆借、挪用巨额资金等行为,但绝不能把这些行为简单相加,一并以合同诈骗罪处理:“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公诉方则认为,明伦公司及周益明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24条、第231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构成合同诈骗罪。
外界声音更多倾向于:周益明案以合同诈骗罪的处理将有利于今后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对“空手套白狼”的资本玩家们有震慑作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称,资本市场的犯罪行为有其独特性,上市公司大股东犯罪手法中以虚假注册资金、挪用资金等为常见,目的都是为了套取上市公司的资金,而在之前司法实践中,通常割裂这一系列行为而分别定罪量刑,忽略了整体上的欺诈性,降低了打击的力度。他强调,处理资本市场犯罪时,应当特别注意其侵吞国有资产犯罪目的的连贯性,要解决好法律适用问题,正确、充分应用现有法律,以利于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解决之道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朱武祥: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之路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于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时。如果以时间段划分,我国资本市场可分为:沉寂期、投机期、长期低迷期和规范发展期;以发行角度划分,可分为:无限制期、额度制期、通道制期。
我国是有管制的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早期大多是自由放任式的。经过数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相比我国资本市场更透明化、准入和淘汰机制相对规范、相关的法律条文也比较完善。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企业价值是用预期收益的贴现值度量,即根据行业发展前景、企业未来的成长性、成功的历史经验等因素来评价企业的投资价值。而我国企业估值主要体现在企业变现能力和账面价值上,企业出售价值会比较低,而收购又以现金为主。前者容易产生资产价值低估,后者收购方为筹集大量资金容易违法违规。
我国资本市场正在摸索中走向成熟。近几年违法违规事件曝光的比较多,一是之前监管不严,存在的很多问题相关部门没有追查而遗留下来了;二是市场发展、完善,相关法律的配备需要一个过程。即便在资本市场发达的美国还存在安然、世通事件。中国资本市场的犯罪行为经常与企业重组相关,因为之前国内企业施行改制上市,谁先改谁先上,导致上市企业良莠不齐,上市后缺乏持续成长能力,不久便陷入困境。政府为了避免企业退市,鼓励重组。重组容易产生非法的关联交易,或在买壳过程中,收购方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大捞一笔。
政府需要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以及投资者对更高的投资回报的要求,为企业发展提供更丰富的金融产品和解决方案。
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教授胡星斗:环境体制与高管素质共进
中国资本市场问题多,是因为中国之前资本市场的“官本位”性:无论是企业的准入上市、各种管制措施,大多是政府官员说了算,而不是靠市场运作。导致股票市场过去一直是信息披露不规范、黑幕重重、种种坐庄行为。
发达国家企业上市大多是登记制,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上市,有独立的资格委员会来审查认定,上市后在当地备案。而国内之前上市是批准制,即对各个省市下发指标、名额,比如一个省一年能够上市2-3家企业。那么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想上市,权力又掌握在政府或一些官员手中,既容易产生腐败,又不能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为现在出现的大量问题埋下了隐患。
还有,我们的中介环境也成问题。企业出事牵涉中介机构在国内非常普遍,顾雏军、周益明等案都牵涉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中介制度是非常完善的,中介市场也组织得非常规范,中介机构比较讲信用,特别爱惜自己的名声,极少出现做假账的事,而且一旦被查处,惩罚极重。而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多都做假账,甚至是不做假账就生存不下去的怪圈。
当然,企业家个人的素质也需要提高。目前国内企业融资环境确实相对比较困难,很多企业家急于把企业做大,这种矛盾通常可以靠上市来解决。为此,企业家不惜代价上市;一旦上市后,又没有“为社会创造财富,为股东创造利益”的意识,拿到大量资金却很少考虑使用后产生的风险问题。
再则,国内很多企业家的心理也不太正常,铤而走险的思想非常严重,期望一夜暴富,为此不择手段。真正的企业家,应该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考虑,不是说要把企业尽快做到最大,挣得钱最多,而是看企业比谁走得更远更持久。而很多企业家没有正确的企业发展规划,喜欢搞多元化经营,这很容易出现问题,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可能马上垮台。我认为目前中国的环境还不适合企业家搞多元化经营,企业家应该集中精力把上市公司的主业做大做强。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保树: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规范
中国在资本市场已有足够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资本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大多不是因为法律缺失,而是在有法的情况下人们不去认真实施和执行法律。
在商法领域,有《公司法》、《证券法》等,对资本市场中形形色色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所规定。现在的问题是,许多人胆敢冒违法的风险,明知违法仍然去做,企图在违法而不被人发现时占“大便宜”。企业、企业家如何守法是关键。企业家一定要有法律意识:法律看似在限制企业,实际上是在保护企业发展。受到限制,是因为你没有守法。保护过程中当然也包含限制,如果所有企业都无法无天,谁的权利也保护不了,更别谈发展了。
约束机制是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新老《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不能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资产,这是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公司法》还规定,董事、高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新《公司法》比原《公司法》更为充实。所以,我认为高管出事是他自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追究企业高管个人的责任。
张海案、周益明等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能够轻易得逞,确实存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外部的监督、检查很重要,但内部的治理更应重视,特别是监事会不能当“花瓶”,不能形同虚设。如果董事、高管违法的恶果已经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才发现,这个监督还有什么意义呢?
这次,新《公司法》第55条增加了一个规定: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还增加第151条关于信息提供的规定:董事、高管人员应该如实向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这都给监事会进行监督创造了条件。如果监事会应监督能监督而不进行监督,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制网记者周斌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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