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昨天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
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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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具体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侵害名誉权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并案”受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已交的诉讼费予以退还。
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破产申请费也实行清算后交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诉讼费: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其他情形。确系生活困难或国家优抚对象的,可最多减交30%的诉讼费。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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