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1号国务院令,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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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
《办法》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办法》明确,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讨薪案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办法》还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执行案件
实行“先执行、后收费”根据《办法》规定,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负担
《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外国人在华诉讼适用国民待遇
《办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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