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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收费恐难OK 烟台暂不征收“卡拉OK版权使用费”

  水母网1月1日讯 圣诞刚过,元旦又至,练歌房生意奇好。老板们在发“节日财”的同时,也关注着国家版权局“征收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政策的实施: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征收,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

  市新闻出版局有关人士表示,此前也曾接到过有关这方面的咨询电话,烟台市暂时不会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

  据不完全统计,芝罘区目前约有40家练歌房,仅为上世纪末的一半,不少练歌房连缴纳一年1000元左右的“物价调节基金”都感到吃力,就更别提“卡拉OK版权使用费”了。

  我市练歌房行业的现状如何?这一“新规”在烟台将如何执行?记者近日进行了采访———

  圣诞节期间,练歌房大发了一笔“节日财”。2006年12月25日,来烟的江苏南通商人周钢建先生向记者诉苦:“我从虹口宾馆一路找到幸福海港医院,托朋友才找到一处歌厅,烟台的娱乐场所有点少!”对于这种抱怨,在北马路一带经营练歌房的王经理却表示:“其实,烟台的练歌房生意并不好做,如今不少人想退都退不出!”他说,也就是过节这几天生意不错,平常来唱歌的人实在少得可怜。

  记者了解到,与前些年练歌房的火爆相比,现在已经少了很多。

  对于国家版权局的这项新规,虹口宾馆附近某KTV歌厅负责人邹先生说:“如果按照每天每间包房收取12元的版权费,我们是很难接受的,因为一年将要额外付出近10万元的纯利润!”他预测,这笔费用肯定会有相当一部分是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最终毁了这个行业。

  不少练歌房负责人称,通过媒体知道了这个信息,这笔费用收取得太高了,但目前还没有哪个部门向他们下发文件,他们将“静观其变”。

  业内人士分析,“卡拉OK版权使用费”有其收取的法律依据,但其收费标准、收费主体都值得探讨,最合理的方式是与卡拉OK经营者进行协商,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与消费能力适当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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