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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力推进“全民社保”

  核心提示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能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百姓安居乐业,使广大公民充分享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在目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社保体系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浙江率先大力推进“全民社保”无疑在全国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傅白水

  “实现全民低保,是国家财力完全可以做到的,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补偿问题,国家财力也是可以支持的。”最近,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抛出惊人观点,认为中国实现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当经济学家吴敬琏抛出这一观点在国内引起广泛争议时,作为中国民营经济第一省的浙江却悄然大步步入了全民社保时代。

  浙江的大社保与全覆盖

  在浙江生活着的居民应该是全国最幸福的,无论是身居都市的市民,还是生活在偏远乡村的农民,凡是收入没有达到当地最低收入保障线的,都可领到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民就医大病与城市职工一样可以报销,还可以免费体检;困难家庭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教育全部免费在全国最早实施等等。

  “统筹协调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在制度上相互衔接,在政策上相互支撑,在工作上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浙江大社保体系的基本框架。”按照这一总体思路,浙江就大社保体系建设作出了“一个率先”、“两个加快”的规划与实践,即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制度,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经过全省上下大胆探索和努力,目前,一个具有浙江特色的大社保与全覆盖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已基本建成。而根据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20年全国社保体系才能覆盖城乡居民。无疑,在全民社保建设上,浙江再次走在了全国前列。

  浙江首先是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率先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为支撑、慈善帮扶为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1998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全省低保对象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已达到92.5%和97.6%;全省280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各类保障范围。

  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今年,全省所有县(市、区)都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全省已有2800万农民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保率达71.3%。

  加大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资助力度。从2003年开始,在全省推行“教育券”制度,对低保家庭等五类子女学生实行从小学到高中的免费教育。与此同时,住房、司法等各种专项救助也扎实推进。全省县级以上单位已成立了88家慈善团体,慈善组织筹募18亿多元,救助各类困难群体50多万人次。正是最低保障的及时跟上,保证了浙江的整体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数评估,2005年浙江社会发展综合水平已列全国第三位,位居上海、北京之后。

  其次,在社会保险方面,浙江也走在全国前列。目前,浙江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全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目前,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911万人,参保率位居全国前列,养老保险发放水平位居全国各省区首位。“十五”期间,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共组织各项社保费收入1365.07亿元。社保费收入的持续、高速增长,保证了浙江省140多万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解决了500多万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

  同时,浙江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由1998年底的37亿元增加到2005年底的327.8亿元,增加了290.8亿元。在养老金发放水平逐年提高的情况下,浙江省基金支付能力稳中有升,2005年底已提高到21个月左右,稳居全国前列。各项社保费收入持续增长,促进了浙江开展的“平安浙江”建设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在统筹协调就业方面,浙江初步形成了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机制:在全国率先推行市场化取向的就业制度改革,与此相适应,1997年1月起,在全国率先出台并实施了《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并将应建立失业保险企业的范畴拓展至全省所有企业。城乡统筹就业制度在浙江迅速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平台已经搭建。同时,打通城乡劳动力交流渠道,取消地域、户籍、行业等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限制性政策,重点加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培训,落实被征地农民免费培训政策等等。

  另外,浙江在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上成绩也非常显著。从社会收入差距看,浙江2003年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40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从城乡差距看,2004年全国城乡收入差距是3.2∶1,而浙江是2.39∶1。

  在建设大社保体系中,浙江把握统筹协调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形成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生活互助为补充,覆盖全省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全民社保的建立,也保证了浙江小康社会建设的快速推进。最近,浙江省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表明,2005年浙江省全面小康社会综合评价指数达83.4%,发展指数居全国前列。

  浙江为何走在前列

  构筑大社保体系,是浙江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其目标指向非常明确:为广大社会成员系上一根保障基本生活的“安全带”,把完善大社保体系作为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内容,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实“基座”。那么为何在全民社保方面,浙江又走在了全国前列呢?

  首先,浙江有构筑良好社保体系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快速发展让浙江逐步具备了构筑、完善大社保体系的财力。作为一个区域面积排在全国倒数第三位、只有10万平方公里、4600万人口的较小省份,浙江的经济总量却排在了全国的第四位,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城镇与农民人均收入一直排在全国省份第一,全省没有一个贫困县,全国百强县一直位列全国第一,近三年达30家。2005年人均GDP为3400美元,率先进入了小康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2005年,全省财政收入超过2000亿元。正是拥有雄厚的经济和财政实力,为浙江实施大社保提供了财力保障。

  其次,浙江逐年加大了对大社保体系建立的公共财政的支出。2004年浙江省就规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努力增加社会保障投入,每年增幅不低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比例,逐步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2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如杭州、宁波等要达到更高比例。同时,浙江省政府给出了四个新的渠道,即:从收缴入库的国有资产收益中,提取不少于30%的比例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从按规定征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总额中,提取不少于5%的比例充实社会保障资金;企业破产清算时,按第一清算顺序从其破产财产中提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对历年的社会保险基金节余,省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探索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有效机制和途径。

  为实现全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省财政不断加大全省大社保体系建设支付力度。2005年,浙江全省社保支出356.05亿元,比上年增长51.1%。同时,省财政安排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5000万元、城乡低保专项补助资金7490万元。仅2006年就安排促进就业再就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寡老人集中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农村公共卫生和农民健康体检等各项资金6.8亿元。

  200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社会保障支出1277元,同比增长17.2%,高出同期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5.2个百分点,比同期居民消费支出增幅高2个百分点。其中,养老保险基金稳定增长,人均489元,增长15.5%;人均支付医疗保险基金128元,增长18%;失业保险基金为31元,增长14.6%。

  再次,浙江税费并举,加大了对社保费的征收力度,使社保费得到了快速的增加,保障了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从1998年起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按照浙江省委、省政府建立“地税征收、财政监管、社保支付”的社保基金管理体制的部署,税务部门又陆续接手了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到2005年6月开始,浙江地税部门全面负责各项社保费的征管工作,正是由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加大了征收力度,使浙江的社保收入保持了快速的增长。

  到2005年底,浙江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达876.8万人,实际缴费人数达651.8万人。社保费收入的持续、高速增长,保证了浙江省140多万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解决了500多万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由1998年底的37亿元增加到2005年底的327.8亿元,增加了290.8亿元。在养老金发放水平逐年提高的情况下,浙江省基金支付能力稳中有升,2005年底已提高到21个月左右。“十五”期间,浙江共征收社保费1030.73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773.78亿元;医疗保险费226.70亿元。

  在征收社保费过程中,还着力推进征缴法制化进程,完善地税部门社保费征收的主体职责,保证了浙江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刚性。2002年10月31日,浙江审议通过了《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条例》的修改赋予了地税部门相应的征收管理职能和执法权,进一步明确了缴费人的法律责任;2003年,修订了《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社保费征缴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社保费征缴法制化建设,促进社保费征管的规范化。这些法制建设使得浙江的社保费征收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从法律层面上保证了社保费快速增收。(作者系区域经济研究青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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