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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负责人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为规范省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省国资委于日前出台《省属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决策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据省国资委业绩考核处负责人介绍,自2007年1月1日施行的该《办法》,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为核心,约束对象是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由省委和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管理人员。

今后,省属企业负责人在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对外担保、资金运作、境内外上市、产权交易、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等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党纪乃至职位禁入处理。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一定数额的企业负责人,除作出上述处理外,相应扣减当年年薪。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调离后,被发现原任职期间存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追溯追究其责任。(项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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