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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无选择的举报

  香港城市大学(资料图片)

  他们本是师生,学生陈静刚从内地到香港3个月,教授戴晖辉已融入香港社会十几年。在由一门课程考试构成的利益联结中,陈静拿出1万元港币贿赂任课教师戴晖辉,戴则毫不犹豫将此事举报至廉政公署。

不同的地域标签,使两人截然的选择如同一面镜子,折射出两地不同的反腐环境和公民意识。

  事件回放为过关女生万元贿赂老师

  2006年9月,陈静从武汉到香港,进城市大学数学系攻读博士学位。在旁人眼里,25岁的她人生轨迹一路顺遂,这次飞跃更是上升曲线上的制高点。

  “一次聊天时,她说自己一直以来———从小学到大学一直不停上学到博士———在自己的圈子里是非常优秀的,一直觉得自己理所当然是‘No.1’。”陈静在香港城市大学的一名同学在校园一个论坛上回忆。

  最初来香港的兴奋过后,陈静开始感到压力,她对这位同学说,“到了城大之后,周围环境不同了,不但远离家门,而且发现周围的人都很厉害,所以心理压力很大,无法适应这种压力,担心自己做不到最好”。

  12月,陈静迎来了到城大后的第一次挑战———课程“应用分析选论”(SelectedTopicsinAppliedAnalysis)将在12月16日考试。任课教师戴晖辉副教授对记者说,这门课是两门博士生必修课之一,有一定难度。如果考试不能通过,除了陈静所看重的“面子”受损,另一个现实就是失去奖学金。对内地学生来讲,这笔钱是在香港读书的基本生活成本。在双重压力下,恐惧考试失败的陈静选择了她认为的“捷径”———给任课教师戴晖辉送钱“买考题”,这1万元占她一个月奖学金的绝大部分。但陈静没想到,自己会触犯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中规定的“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被判即时入狱6个月及充公1万元贿款。

  仅3个月,陈静就从高峰跌至低谷。除立即要开始服刑外,极有可能依惯例被学校开除学籍,人生也将被记入抹不去的污点。法庭上,陈静的辩护律师表示,“被告因对香港的反贪污法例不熟悉才干犯本案”。

  据戴晖辉表述,12月6日,他在办公室的信箱发现一个信封,内有1万港元现钞。稍后,他收到一封匿名电邮。寄件人自称是其学生,希望获得本月16日举行的期终考试试题和答案,送上1万元是为“感谢帮忙”。11日,戴晖辉又收到两封匿名电邮,催促他将试题及答案通过电邮传给她。之后戴按照廉政公署指示约她见面交易,陈静毫无防备地答应现身,并提醒戴带上一本空白的答题本供她抄答案。13日中午,陈静接过戴给她的试题、答案和答题簿,正在抄写第一道题答案时,被周围埋伏及假扮顾客的廉署人员拘捕。先汇钱、再等着收货……从整个过程看,陈静是非常熟稔行贿的这套程序的。

  非常观点香港教授:“别无选择”的举报

  “有报纸说我在‘是非漩涡中’,实不知‘非’在何处。”戴晖辉对记者说,“我只是在做一个法制社会公民应该做的事,而我相信几乎每个香港教授都会做同样处理。”

  戴晖辉出生于内地,1984年浙江大学力学系毕业后赴英国、加拿大留学,1995年进香港城市大学任教,目前是数学系副教授,专长应用数学及计算数学等。据悉,近几年他经常协助城大到内地招生。

  收到钱和匿名电邮后,戴晖辉与系主任周定轩商量,随后向校方高层汇报,校长张信刚等高层认为事态严重,决定向廉署举报。“我是第一时间向学校汇报,没有过一分钟犹豫。”戴晖辉说,“匿名送钱和用匿名电邮索要试题和答案,在香港已构成犯罪事实。若认同这一前提,我所做的,就是再正常不过。”

  在廉署要求下,12月12日,戴晖辉发出电邮相约送钱者第二天见面。13日中午,身上装了录音器的戴晖辉抵达钻石山荷里活广场的星巴克咖啡厅,他说,“到最后一刻才知行贿者是谁”。

  戴晖辉对记者说,除举报贿赂,他别无选择,即便师生之间也不会有私下处理的可能:“作为公民,举报犯罪是责任。作为老师,‘传道授业解惑’是职责,但老师没有处理犯罪的权力,那是执法者的责任。老师怎可代执法者私下处理一件犯罪行为?退一万步讲,送钱和电邮都是匿名,老师都不知找谁,男或女,也不确认是否真是学生。而私下处理在香港也是一件犯罪行为。依照某些人的观点,我应该替犯罪来掩盖另一罪行,就因为犯罪者是个匿名学生?纵容犯罪,会对法律制度造成极大破坏,结果是全社会受伤害。因为犯罪者是个匿名学生,就值得吗?”

  “我也不愿意看到学生入狱,但她已是成年人,应该为此行为负责的是她自己,而不是她的行贿对象。”戴晖辉表示,作为内地学生,有可能受到法律差异、学术氛围差别等方面的影响,在内地大学作弊后可能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学校内部通报、处分等,但身在香港,就应该严格遵守香港的法律,维护大学的学术氛围。

  在香港廉政公署网页上,记者注意到最新一辑宣传广告:“举报贪污、不吐不快”,因为“知道如不讲出来,只会令贪污势力不断膨胀”。据悉,廉署会不断推出新广告,在媒体上、社区中滚动宣传,由此形成的反腐意识也是戴晖辉近乎“条件反射”般举报的一个注脚。

  深度访谈香港对贿赂“零度容忍”

  由此案引申,记者采访了前任香港廉政公署副廉政专员郭文纬、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系教授王绍光,以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

  无论大贪、小贪都是贪

  记者:有人认为“1万港币判6个月”太重。量刑的思路差异还体现在:香港对贿赂问题“零度容忍”,而内地规定了“行贿10000,受贿5000”的最低涉案金额。

  郭文纬:关于腐败的举报范围,我们称为“零度容忍”,无论大贪、小贪都是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必须绳之以法。零度容忍几乎成了市民生活的一部分。

  内地5000元以下不算贪污罪,只会被行政处理,这样肯定没有阻吓作用。对于贪污数额很少的情况,香港的量刑比内地重得多,所以香港人一般不敢下水。

  从利益上让犯罪者得不偿失

  记者:内地对贿赂的处罚不可谓不重,为何效果却不如不用重典的香港?

  郭文纬:死刑当然有一个阻吓的作用,但贪官也许觉得那些被杀头的人可能是运气不好,或者是他们的后台不够。所以说,怎样才有阻吓的作用,不是说死刑不死刑,而是他们觉得有多大的机会被人抓。

  经验证明,对贪官,阻吓作用不在于死刑,而在于他从高高在上变成阶下囚,他们的整个家庭要蒙羞。如果有一个机制让他所有贪污来的钱和所有的财产充公,让他们一无所有,这个作用已经足够。

  任建明:内地是重刑事,轻民事和行政,而香港反之。其实,从利益角度让犯罪者得不偿失,效果更好。

  行贿和受贿是“犯罪共同体”

  记者:陈静作为“行贿”一方,甚至博取了某种同情。这也体现了两地对于“行贿”和“受贿”上的看法不同。

  任建明:与香港行贿和受贿并重不同,内地一直是“轻行贿”而“重受贿”。

  首先,法律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明显。受到法律严惩的通常是受贿者,而背后的行贿者却少有受到严惩的。对行贿者“宽宏大量”的深层次原因存在于社会文化意识之中。人们容易认为,与那些高高在上的贪官相比,行贿者往往处在被动情境中,被涂抹上了“弱者”色彩。事实上,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又导致渎职犯罪,构成了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在行贿变得低成本、高收益之时,主动行贿越来越多,腐败链条越来越难以控制。据《三联生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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