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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实施新生育险生育费支付标准

  本报讯 (记者张宏兵)从元月1日起,扬州市开始实行新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费支付标准,该市劳动部门在网站上明确了顺产、难产和意外流产所支付医疗费标准。

  首次公布的标准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生育医疗费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8%,即1453元,难产为12%,即2180元。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支付标准为平均工资的2%,即363元。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意外流产所用医疗费也将获得补助,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内流产的,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含7个月)以内流产的为4%,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的为7%,分别为181元、726元和1271元。

  据了解,劳动保障部门今后将根据本地生育医疗消费水平适时调整支付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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