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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民生热点作为监督重点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庄礼祥在监督法实施之际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表示

  将民生热点作为监督重点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和优势,推动依法治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稳定发展的重要契机。

在监督法在全国施行和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在全市贯彻之际,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庄礼祥。

  人大监督任务更重要求更高

  记者:一直以来,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赋予的职责开展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监督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庄礼祥: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这项职权的行使需要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和程序化。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长期酝酿、认真研究和充分审议后,出台了监督法。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就深圳而言,监督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市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发挥人大的特点优势,促使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在市委的领导下,人大和“一府两院”各司其职,形成发展合力,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家型创新城市、国际化城市建设,有利于依法治市的推进和市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实现。

  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基本制度和方式,比如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以及人民政府的其他报告,审查和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这些监督制度和方式很有力度,经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它将是人大履行监督职权,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可以说,监督法实施后,常委会的工作量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加强监督工作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重了;监督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监督力度不是弱化了,而是加大了。我们要不断学习监督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熟练使用该法规定的各种监督手段、形式,以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

  监督财政投向确保市民受惠

  记者:监督法对监督选题有严格的规定,新年伊始,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年度的监督工作有些什么考虑?

  庄礼祥:最近召开的市委四届五次全会为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工作指明了方向。市人大常委会将紧紧围绕全会提出的目标,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影响和谐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形式,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以监督促落实。包括将加强对自主创新、循环经济发展、城市规划等有关法规的执法检查;以事关民计民生的突出问题为关注点,推动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的完善与运作;督促政府增加公共投入,使公共财政更多地向社会公共事业、向公共设施、向广大市民群众、向困难群体、向基层倾斜,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选择若干个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继续加强审计整改跟踪监督工作,加强对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通过执法检查、督办议案和重点建议等形式,督促看病难看病贵、交通拥堵、食品安全隐患等民生问题的解决等等。

  对于监督选题,我们希望听取人大代表和市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监督计划经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后,将提交3月份召开的市人代会通过。

  公开监督工作接受人民监督

  记者:市人大常委会将如何保证监督任务的完成和监督目的的实现?

  庄礼祥: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中要坚持党的领导,监督工作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开展。这是政治原则。要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在监督中既要体现监督、制约,又要体现支持、促进,寓支持、促进于监督、制约之中。这是法制原则。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听取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同时坚持集体行使权力,使常委会的每个组成人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这是我们要遵循的组织原则。以上三大原则是确保监督任务完成和目的实现的重要保障。

  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制度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照“五个结合”的要求,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此外将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将行使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不采用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

  记者:过去一些地方曾把对领导干部述职评议和法院个案监督作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方式,可监督法没有就此作出规定,今后我市是否会运用这种方式?

  庄礼祥:述职评议是指对人大及其常委所任命的领导干部开展述职和评议活动。这些年有些地方为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述职评议就是其中的一个尝试。但从实践来看,认识不尽一致,监督效果不是很好,监督的目的并没有真正达到。个案监督指的是过去有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根据群众对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某个案件的投诉,直接对这个案件进行干预,有的直接调卷、取证,提出判决意见,有的要求办案法官、检察官就案件的办理过程向人大常委会进行说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评判公正与否,决定是否应启动再审程序。这种监督方式虽然可以增强办案干警公正司法的意识,但实际上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办案,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不符,且在实际工作中也有许多负面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领导表示,从地方的探索结果看,实践经验比较成熟、认识比较一致的监督形式还是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因此,在监督法中没有对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作出规定。不开展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又怎么对人大所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我们可以在专项工作审议工作中,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的监督。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转送主管干部的部门,将有助于对干部的考察。

  至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由于这是属于处理信访的工作问题,可以继续按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转交法院、检察院依法处理,作为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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