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除了对车船税标准作出调整外,与以往的车船税规定相比,该《条例》的一大“亮点”是,为了公平税负,取消了对使用财政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而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条例又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全都列入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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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条例》这一改进的公平税负价值十分明显,值得赞赏。不过,赞赏之余,不能不指出的又是,如果从整个交通税费领域看,需要上述“公平”改进的并不止车船税一项:比如,比车船税征收规模大得多,同时也是交通税费一个核心项目的公路养路费,就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围绕“合法性”问题,舆论关于养路费的争论可谓十分激烈。其实,即使我们抛开合法性问题不论,仅就养路费征收的具体内容来看,其本身的公平性,就是一个不小的问题。反过来看,养路费之所以在备遭质疑的情况下仍然迟迟不能退出历史舞台,而早该取而代之、公认更具公平性的燃油税,却在千呼万唤之下一再难产,无非还是因为,长期受惠于不公平税负格局的既得利益者,难以割舍其不公平收益。
毫无疑问,公平、平等是一切税费政策的灵魂,这正如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其税收理论中强调的首要原则:平等原则——所有国民应平等纳税,必须反对任何基于身份特权的税负不公。因此,新《车船税条例》在公平税负方面的改进固然可喜,但我们不能就此满足,还应有更广泛更深入的期待。(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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