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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开启少杀时代:最高法院统掌生杀大权



  中央支持下的核准权复位

  学界对1996年、1997年修法时收回复核权的期待化为泡沫。

用高铭暄的话说,1997年理应收回。但他也承认,那时物质准备、法律准备都没有,“思想上也需要转一转”。

  这一转又过了10年。2006年,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由原有的两个扩至5个,人员从不到70人增至250余人。为此,还增配了两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两名专司刑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京城东便门附近,专门的死刑复核大楼正在装修中,今年将投入使用。

  10年前难以解决的扩编建楼,目前都已实现。“宽严相济”也成了刑事司法界的主流话语。

  “这是党中央下的决心。”陈卫东教授反复强调。他是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权威专家,参与核准权复位的全程论证。

  死刑核准权牵扯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权分配,有专家向本报记者透露,如果没有中央的强力支持,恐难一步到位。

  核准权的收回不只是一般的诉讼程序改革。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在那前后,中央政法委成立的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开始酝酿司法改革初步意见,陈光中作为专家代表参与了研讨。他告诉本报记者,死刑核准权的收回被列为改革的头等大事。

  2004年末,中央下发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明确提出:“改革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在那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同一年,为废除死刑而战的法国著名政治家、律师罗伯特·巴丹戴尔访问中国,与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会面。巴丹戴尔曾对外透露,肖扬承认从哲学上说废除死刑是早晚的事,但他认为中国目前还没达到那个阶段。

  尽管废除死刑尚不可能,但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死刑已经进入高层视野。2005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中国正在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的核准权到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将用制度保障死刑判决的慎重与公正。”

  慎用死刑也是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2005年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在北京召开的第 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表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批准。

  “重大问题”中的一部分涉及刑事诉讼程序。公约全面规定了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死刑核准的规定也在其中。完善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在内的刑事诉讼程序,关系中国批准该公约的进度。此前,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曾在不同场合表示,中国致力于尽快批准公约。

  2005年11月18日至19日,陈卫东、樊崇义、陈光中、龙宗智等4位刑诉法专家被最高法院邀至武汉,为死刑复核权收回献计献策。高铭暄、王作富、马克昌、陈兴良、赵秉志等5位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也在受邀之列。

  不止一位与会专家向本报记者表示,那是他们参加过的最高规格的座谈会。最高法院的领导全部到场,连续两天听取学者们的意见。会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传达了中央在死刑复核问题上的意见。在那之前,肖扬曾就该问题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作专题汇报。据悉,政治局全体常委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的相关问题上,达成高度一致。

  紧接着的12月,最高法院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一举措是死刑复核收回的重要前奏。

  二审不开庭也是导致错杀的原因之一。北京大学刑诉法教授陈瑞华认为,死刑案件如果二审不开庭,一审中出现的问题就将顺利越过二审,直接涌向最高法院,让二审法院全部开庭,能为最高法院把好关。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从下级法院选调的法官也陆续进京到岗。2006年4月1日起,他们开始接触案子,与原有的最高法院法官进行审判业务上的磨合。2005年公开招录的应届毕业生也结束了基层法院的锻炼,已于2006年12月底回最高法院报到。

  “最高法院专管刀下留人”

  死刑核准权复位后最显著的变化,将是死刑犯的大幅减少。在业内人士看来,减少50%并非大胆的估测。

  “由最高法院核准,虽然速度慢,但能保证质量。”宣东说。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正是此次核准权收回的最主要目的。

  在2006年11月7日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总结了10年来刑事司法工作的经验。其中一条是,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效率必须服从质量。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 “从重从快”的修正。

  有人把死刑复核法官称为专司杀人的法官,董伟“枪下留人”案中接见朱占平的最高法院法官李武清曾纠正说,最高法院的法官专司刀下留人之职。

  “我们专挑下级法院裁判毛病,对下级法院裁判的死刑案件有的直接改判。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案件至少有四分之一被改判,甚至更多。”在一场中外刑法研讨会上,李武清这样介绍。

  “可杀可不杀的,在过去可能杀了,收回后就不会出现这种现象。”樊崇义说。不过,多数专家都有这样的担忧: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对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乃至社会,都将带来冲击。

  “杀人偿命”这一简单报应观念,多数中国民众视之为天经地义。就在面对可能是精神病人的邱兴华,民间舆论起初也一边倒地认为“他杀了那么多人,理应被杀”。樊崇义认为,人们首先应当正视的是,杀人并不都得偿命,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何谓“罪行极其严重”,最高法院正在制订相应的量刑指南。

  陈卫东的担忧是,1979年恢复法制以来,最高法院还没全部行使过死刑核准权,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加上现在社会矛盾迭出、人们的承受力脆弱,在短时间内可能难以转变观念。另外,地方党政部门能否正确对待最高法院的核准工作,不施加不必要的影响,也将关系死刑核准的质量。

  中国死刑案件审判的新时代已经到来。京城里的刑事辩护律师大都摩拳擦掌,宣东已经收到全国各地十几个律所的邀请,想与他合作死刑辩护业务。但是,死刑核准阶段律师能在多大程度上介入仍悬而未决。

  学者们则希望,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只是中国废除死刑前一段无须太长时间的过渡。

  高铭暄有个时间表:到2021年时,刑法中冠有死刑的罪名减少2/3;到2049年,死刑在中国消失。就像巴丹戴尔所相信的那样:人类对生命的尊重,最终将会战胜对罪恶的恐惧。本报记者 赵蕾(实习生黎诚对本文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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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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