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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商业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全面铺开

  本报讯(记者黄蓉)2006年12月29日,由市商务、物价、工商等部门联合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执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拉开了商业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序幕。

据悉,此次专项行动将持续到春节前后。

  29日,执法检查组先后对我市微笑堂、桂林百货大楼、市区繁华中心的部分大中型商场和一些个体经营店开展现场检查。从当天执法检查看,我市零售行业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如市中山中路一家服装店打出了“合同到期,清仓甩卖”、“不计成本,一件不留”的广告,店内检查发现有的上柜商品不标价,没有实行“一货一签”。中山路一家自称是某国际品牌的专卖店内展示的服装上的价格牌“原价、特价、清货价”字样赫然醒目,然而,当执法检查组亮出执法证,并要求店家出示专卖商品特许经营授权证明和各类商品的原始销售记录时,店家则表示“没有”。在一些店铺检查时发现,有的商家在广告语中使用了模糊语言、绝对语言,这些虚假广告具有欺诈行为,有的展示柜货品和价格标识不相符、商品摆放不规范。检查组当场指出了这些不规范行为,并对在场的店主和服务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对一些商场管理人员提出了服务管理要求,同时向有关单位发放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宣传资料,要求各商场、超市要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广泛宣传“两个管理办法”,营造诚信兴商的浓厚氛围。

  检查过程中,一些零售商代表表示,“两个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当地企业的权益得到了保护,这是开展公平竞争的一个起点,他们将与行业主管部门一道学习和贯彻好“两个管理办法”,共同规范行为,毕竟诚信是企业的立足点。

  执法检查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次市场专项整治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价格监管部门出台了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规定,另外关于“原价”、“特价”、“优惠价”、“打折价”的规定物价部门都有明确的界定,对于商品流通过程中一些商家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对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以及利用标价签、价目表进行价格欺诈的,执法部门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比较严厉,根据不同情况罚款2万元--2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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