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调查》阜阳“受审”扑朔迷离
■背 景
作家与地方官的恩怨
2004年6月25日和7月8日,引人注目的张西德诉陈桂棣、春桃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名誉侵权案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的安排下进行了“证据交换”。
此案的诉讼源于一部影响广泛的报告文学《中国农民调查》。作为被告之一的陈桂棣、春桃夫妇正是该书的作者。而原告张西德,现任阜阳市政协副主席。由于《中国农民调查》的第四章“漫漫上访路”讲述了临泉县白庙镇王营村村民因农民负担过重多次集体上访,与地方政府发生激烈冲突的“四·二事件”来龙去脉。而时任临泉县县委书记的张西德,被认为在这起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但张西德认为,陈桂棣和春桃撰写的相关内容“不仅严重失实、胡编捏造,而且指名到(道)姓地对原告的人格、形象进行丑化,对原告的名誉进行百般损害”,所以“决心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为临泉县委、县政府及相关机关讨回公道”。由于《中国农民调查》一书的影响和张西德本人在阜阳的身份,此案一经诉讼,引来众多媒体的广泛关注。
庭前的较量
自1月6日张西德一纸诉状将陈桂棣、春桃夫妇和出版《中国农民调查》的人民文学出版社告上法庭,尽管尚未开庭,但双方针锋相对地你来我往却已在紧锣密鼓地行进当中。
在陈桂棣、春桃的代理人、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浦志强律师看来,阜阳市法院根本就不应该受理这样的案件。他认为,宪法保障了公民监督和批评政府官员的权利,所以官员对作家和出版社的起诉根本不应当进入司法程序。作为当时的临泉县县委书记的张西德,理应对县里所有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农民的疾苦承担最终责任。
而本案的原告张西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强调:“我虽然是一名政府官员,但我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不受侵害。在‘四·二事件’中我主持研究的‘解救干警,搜查枪支’行动方案是经过阜阳地委政法委、公安处批准后执行的。省、地调查组都是充分肯定的。作为县委书记,我正确履行了应尽的职责。至于责任,凡是在我任期内临泉县内发生的违纪、违法等行为,我都有责任,我从来没有推卸过。不过我应负的决不是陈桂棣、春桃所说的不执行党的政策,对‘党的政策阳奉阴违’,加重农民负担,‘血腥镇压’上访群众的责任。”
采访中记者还获悉,就在张西德提起诉讼的次日,阜阳市中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于当天向人民文学出版社发出了一份公函,声称“根据原告张西德的申请”,要求该社在此案审理期间“不要再将《中国农民调查》一文以任何形式进行刊登和转载,以防引起新的纠纷。”面对这份公函,浦志强律师大惑不解:“就算文章的刊登和转载引起了新的纠纷,自有利害关系人另案提起诉讼,至少这时候还轮不到阜阳市中院急张西德之所急地越俎代庖。”
原、被告的一审预测
“我说,陈桂棣他输定了。我想这一点他心里最清楚。他在写文章的时候就应该有证据,你现在不可能有新的证据,因为举证期间你没有完成,法院没有支持你。”7月10日,在他的办公室里张西德对记者自信地说。
就当前而言,张西德对官司的自信并非是盲目乐观,曾言能信心百倍最终打赢这场官司的被告代理人浦志强律师,对眼前被告方的处境也表示忧虑。这位曾经在余秋雨诉肖夏林名誉侵权一案中出任被告代理人并打赢了官司的律师坦言,“有可能一审败诉。看样子官司最终会打到合肥。”这一点也为本案的另外两位代理人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的雷延平律师和人民文学出版社法律顾问陆智敏律师所认同。三位律师众口一词的悲观预测来自于这样几件事:
此前,被告方考虑到张西德在阜阳当地的影响力,而张的儿子又是阜阳中院的法官,且该案关系重大,所以曾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但异议先后被阜阳中院和安徽省高院驳回。据被告方反映,阜阳中院于6月25日匆匆安排“证据交换”损害了被告的权利。浦志强律师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制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法院组织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才届满,既然被告陈桂棣已经提起了管辖权异议,法院至少应该中断计算等到管辖权争议尘埃落定后再补足30天,但阜阳中院却没有这样做。
“阜阳中院这样做是没有道理的。按照规定,法院应该在管辖权争议期间将举证的时间向后顺延。”北京市律师协会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于君律师认为阜阳中院的做法有失公平。
法庭拒绝群众旁听
在6月25日阜阳中院主持的证据交换中,记者获悉,在原告律师没有向法庭和被告提交证人证言的情况下,阜阳中院安排了原告的证人出庭作证。被告律师浦志强认为这种做法不太合适:“在被告不在场,律师看不到证词、不了解证人身份的情况下,质证怎么进行?另外,原告的很多证人都是张西德在任期间的临泉县政府相关部门的官员,作为证人,他们只提交了身份证而没有任职履历证明。最让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张西德的律师不肯提交证人证言的理由居然是‘案件太复杂,证据太多,复印太贵。’既然案件复杂证据太多,原告就更应该把证据梳理好交给被告,好让被告弄个明白,怎么能让被告一无所知地上庭‘质证’呢?”
由于6月25日第一次证据交换时双方没有交换完,阜阳中院决定在7月8日继续进行。就在这一天,白庙镇王营村二三十个农民出现在阜阳中院门前,他们中除了为陈桂棣作证的,绝大部分是要求旁听的。但无论是要求旁听的农民还是记者,均被阜阳中院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只是证据交换阶段”为由拒之门外。此案的主审法官以及该院民庭的李庭长异口同声地向记者表示:“院领导规定,这仅仅是庭前证据交换不是正式开庭,所以不允许旁听。”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凡是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阜阳市中院的这个“领导规定”显然有些站不住脚。
因不能进入法庭旁听,备受挫折的群众曾将张西德的代理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的张杰律师堵在阜阳中院门口,场面一度比较混乱。
据了解,无论是6月25日的证据交换,还是作为第一次证据交换延续的7月8日,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均对对方证人进行了质证。北京市律师协会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于君律师认为,“证据交换,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何况法院在已经开始进行质证的情况下,拒绝群众旁听有点说不过去。”
■链 接
“四·二事件”
从1993年11月起,白庙镇王营村农民多次到临泉县委、县政府上访,反映镇、村两级加重农民负担等问题,经查属实。但直到1994年3月中旬,农民负担款没有清退完。这年4月1下午,该村村民王天玉因上访代表收取其父30元提留款与村民王向东发生争执,后去县城办事。4月2日晚上,王向东得知王天玉一天未归,怀疑其找人报复,便与上访代表一同决定加强警戒,并将村广播器材安到上访代表王洪超家中,以防不测。
4月2日晚11时,白庙派出所干警施灿洲、王树魁、张复春和治安队员王俊、刘凯乘坐由司机赵灿龙驾驶的出租车到季桥三岔路口、姚集执行任务。11点40分左右,施灿洲提出到自己的治安包点王营村去看看,其一行进了王营村。赵灿龙留车等候时,被巡逻群众误以为是抓上访代表的,这时村广播里响起:“王营村里进小偷了,大家快抓小偷,不要让他们跑了。”施灿洲及两名治安队员跑回派出所,王树魁、张复春及赵灿龙被群众围攻致伤,两支五四式手枪、15发子弹、四副手铐被抢,车被砸。
“四·二事件”的第二天,经阜阳地区政法委批准,临泉县出动大批公安干警到王营村解救干警和搜查枪支,其间有11名村民被抓。事后,临泉县人民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对王向东等六人批准逮捕,或予以判刑,或予以劳动教养。
陈桂棣:张西德告我非常可笑
在陈桂棣看来,张西德将自己告上法庭显得“非常滑稽可笑和莫名其妙” 。“张西德作为一个政府官员,一个公众人物,所有人都有权利进行评判。”作者之一的春桃自然也觉得不解:“起诉是正常的,他有这个权利。但我们的写作都是就事论事,没有夸大,也没有描写他的隐私。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这样不接受批评,是不是太娇贵了?”
被告代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涉案作品关注的是“三农”困境、基层民众的苦难和基层政权职能的异化,属于公共话题;作者撰写报告文学作品的行为不具备违法性,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和发行文学期刊的行为是其经营范围内的本职工作,同样不构成侵权;涉案作品对原告张西德形象的刻画,不是对其私生活领域内容和特征的铺陈演绎,而是将其放在临泉县委书记的岗位上加以评述。
本案的提起和审理,关系到官员名誉权与公共知情权和批评权利如何行使的理论问题,关系到公共官员名誉权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中国司法的立场。毫无疑问,无论是在当今还是在日后,本案的判决都将具有重要的影响。
由于本案原告张西德之子张辉是阜阳中院现任法官,而原告张西德本人至今仍为阜阳市政协副主席,是阜阳市“五套”班子的领导人。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我们有理由相信,张西德父子对本案审理过程中的司法行为具有影响力,所以,我们期望,阜阳中院从程序公正入手,切实保障和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准确适用法律,在维护官员的名誉权与保障民众的监督权利之间寻找到价值的平衡点,做出一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裁决。(新闻周报2004年7月20日报道)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