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市首起涉众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买卖股权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和平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被告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提起公诉。
经检察机关查明,去年4月,被告单位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津登记成立后,被告人代某按照该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的指示,公开面向社会招聘员工,并采取将员工分级,以“倒金字塔”模式进行利益分配的方式,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在天津地区代理销售某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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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5月,上述行为被证监部门查处后,被告单位被迫陆续向被害人清退股权,返还现金。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单位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代理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单位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代某、王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具体策划组织在天津地区进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案
借此案,检察官告诫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法律意识,不要介入非法投资,不要参与非上市公司股票买卖活动,不要在未经许可的场所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不要接受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免受骗上当,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检察官同时指出,未经证监会批准,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将予以取缔。同时,买卖未经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将不承担任何偿付责任。
法律链接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个人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法定刑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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