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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台湾公司走私海产偷税近700万

  早报讯(通讯员邢安记者颜剑虹)两家由台湾人成立的公司,从事走私小鱿鱼、金线鱼、墨鱼等海产品入境销售以牟利,一年多的时间里竟偷逃税款近700万元。前不久,这伙人终于被送进了班房。

  林某是台湾高雄人,1994年6月,他与台湾人蓝某等在厦门合作成立鑫旺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鑫旺公司)。

1997年10月,鑫旺公司全额转让给了台湾锦江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林某受委派任鑫旺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01年7月,尽管鑫旺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萧某,但仍由林某实际负责。黄某于1996年鑫旺公司成立后不久便受聘于该公司,并于2002年起担任鑫旺公司食品加工厂厂长,负责鑫旺公司生产、销售等事务。

  洪某也是台湾人,2003年3月,洪某之母洪韩某菊与韩某伦在台湾注册成立春丰有限公司(简称春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洪韩某菊,洪某则负责公司的采购工作。

  2002年起,林某与洪某开始合作经营海产品生意。2004年5月,洪某了解到杨某有用散货船将货物从广东省汕头市南澳码头偷运走私入境的渠道,便与林某合谋,欲通过海上偷运闯关进境的方式走私海产品。于是双方各出资14万至15万美元作为运作资金,由春丰公司负责在台湾组织海产品,后交由杨某从汕头南澳码头偷运进境,再由鑫旺公司负责在内地销售,所得利润平分。

  据法院调查,从2004年5月至2005年7月间,鑫旺公司的林某、黄某与春丰公司的洪某采用通过海上偷运闯关、擅自销售保税料件、假转口贸易、代理客户“包通关”等方式,走私海产品在内地销售牟利,走私的海产品主要有小鱿鱼、红鱼、油甘鱼片、金线鱼、凤螺、墨鱼和章鱼等。其中,鑫旺公司走私海产品共67批(次),偷逃应缴税额6831627元;春丰公司参与走私海产品56批(次),偷逃应缴税额583万多元。

  由于偷逃税款非常巨大,厦门市中级法院对厦门鑫旺食品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500万元罚金,公司的负责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负责生产、销售的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与林某相互勾结的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负责偷运海产走私入境的杨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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