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昨日出台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城市房屋拆迁前,如果当事人对于拆迁补偿方式、金额、安置面积、搬迁期限等事项达不成协议,可在拆迁期限40天之前向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提出裁决申请。
根据省建设厅昨日出台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拆迁管理部门或政府将对房屋拆迁纠纷给出最终“说法”。该办法将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对于拆迁中的纠纷,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均可提出裁决申请。
在受理裁决申请后,有关部门都将组织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被拆迁房屋、安置房评估报告进行鉴定。裁决机关将在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拆迁裁决,一般情况下,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会超出拆迁期限,如果搬迁期限可能超过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拆迁合法性或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裁决申请将不予受理;房屋灭失、就同一事由多次提出裁决申请、未举行听证以及材料不足的情况,裁决机关也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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