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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批香烟被判五年刑

  本报讯(通讯员戴后记者张敬波)未经许可而多次为他人提供卷烟货源,芜湖市民王孝义日前因非法经营罪获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孝义系芜湖市个体工商户,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

2006年5月至7月中旬,王多次将利群(特醇)、玉溪、云烟(珍品)等品牌的无计划卷烟更换外包装箱后,批发给泾县某副食品有限公司,共获卷烟货款人民币20.93万余元。2006年6月上旬至7月中旬,王孝义又将利群(特醇)、玉溪两种品牌的无计划卷烟批发给泾县个体工商户赵某,获卷烟款3.57万余元。

  泾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孝义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却多次为他人提供卷烟货源,且货值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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