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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律师拟再次状告北京路政局征收养路费违法

  宋成军认为法院对公路法的解释令人费解

  法制网北京1月4日讯记者陈晶晶新年后上班第一天,北京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成军只做了一件事:写上诉状。明天一早他要把上诉状递交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北京市路政局向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

  去年10月16日,38岁的宋成军律师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北京市路政局在2004年9月、2005年1月、2005年8月、2005年12月以及2006年7月分别向其征收共计3080元公路养路费和75.90元滞纳金的行为违法。

  “去年12月25日我收到了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宋成军说,“判决认定事实严重违背了行政诉讼的根本原则,原审法院也有解释法律之嫌,所以我决定上诉。”

  据了解,198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法规《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十年后的1998年1月1日,其上位法公路法才正式实施,并在1999年的修订中取消了“养路费”的表述,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燃油税,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也一直在收取养路费。

  宋成军认为,公路法修改已经取消了征收养路费的内容,而且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只能通过征税的方式来筹集,因此北京市路政局继续强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属违法行政行为。

  宣武区法院则认为,“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公路养护费用,是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公路法的修订“亦应当理解为在国务院依前述法律授权颁布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之前,国家并非立即停止公路养路费征收”。

  对此宋成军表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宣武区法院非但没有审查,反而抢先认定原告具有应缴费的法定义务,有违行政诉讼法的要求。

  “法院对公路法的解释也令人费解”,宋成军说,“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法无授权行政机关不可为’,也就是说法无明确授权即为禁止,公路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在颁布具体征税办法和步骤之前可以继续征收养路费。”

  他补充说,我国立法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对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车主个人的财产显然属于非国有财产,征收必须要有法律层级上的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王成栋教授则表示,公权的行使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养路费的合法性问题应当不存在疑问,法院在裁判时应仅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参考行政规章。我国七年来未能实现以征税方式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立法授权中的一些不科学不规范之处。养路费事件回顾

  质疑

  2006年7月,郑州一车主因四年未缴养路费,被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计算出应加罚滞纳金49万引起广泛关注。8月23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在《检察日报》发表题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评论文章表示,“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规定,甚至于整个《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可以说都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完全违法的。”

  周泽在文中指出,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须缴纳公路养路费,交通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此观点抛出后,四川、广东、辽宁以及深圳等地方的养路费征收部门先后站出来驳斥,称其说法“是对相关法规断章取义的理解”,认为在相关税收没有正式出台前,收取养路费是保证公路养护的必要方式。

  2006年10月30日,交通部下发通知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要求起征2007年养路费。周泽当日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暨撤销违法的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建议书》。与此同时,北京律师宋成军在10月16日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法庭,称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要求退还所交纳的养路费。

  回应

  2006年11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表态:在燃油税开征之前,征收养路费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在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

  交通税费改革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决定分步骤进行的,在燃油税没有出台前,各地仍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周泽则认为,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果说这两个部门是在解释法律的话,这也只是一种非正式解释,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观点

  周泽的支持者与反对者形成两大阵营。赞成者表示,周泽揭开了一个大多数人蒙在鼓里的严重问题。而反对者则认为,周泽此举在于“制造轰动效应”,甚至将周泽的行为定性为“对我国法律体系的挑战”。

  从经济的角度看,养路费的存在还具有合理性,它是很多地方公路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如果现在就取消它,公路建设的资金就会短缺,因此,在取代它的方案出台并成熟之前,养路费应该继续存在。

  有观点认为,相关立法机关应该有责任对公路法相关条文有歧义之处给出权威的解释,明确“以更公平的燃油税取代养路费”的立法意图,敦促相关部门给出“费改税”的清晰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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