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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上调约两成

  记者李红

  本报讯昨天,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传出好消息,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上调约两成,本月底前就会把增加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据介绍,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按照“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作为调整基数,算下来,全省工伤保险待遇将平均上调近两成。

  按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具体发放标准,将均以当地确定的缴费基数按不同比例调整,确定每人每月具体的数额。例如,郑州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6694元,则一级至六级的伤残津贴将分别调整为224元、212元、199元、187元、174元、149元;配偶抚恤金为99.6元或124.5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则相对配偶抚恤金减少10%。

  “这次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各地按照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1月底前将增加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栗新刚说,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此外,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在此次伤残津贴的调整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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