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月4日讯 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文,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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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规定,本通知实施前一年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施行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有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记 者 杨飞越通讯员 赵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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