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荣刚)寿县人董某从别人家私拉电线抽水灌溉,不料电线漏电致其触电身亡。昨日,寿县法院依法判决死者董某自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供电部门无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6日下午,董某夫妇因种菜需要抽水浇灌,经与被告李某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将水泵插头直接插在李某家的电视插座上接通电源抽水灌溉。
| |
法院认为,死者董某擅自接电抽水浇菜,自身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同意董某在自己家中接电,应承担20%%的责任;供电部门和村委会不是事故线路的所有权人和实际管理者,自身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