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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堕了遗腹子 公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实习生刘小娟通讯员汉南)丈夫车祸身亡后,妻子堕掉腹中胎儿。没想到此举惹上一场官司,她被公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

  昨日,26岁的晓慧找到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夏琳律师,咨询有关应诉事宜。

  晓慧在汉阳某机关工作,前年3月,她与大学同学高俊结婚。去年2月,晓慧怀孕,这下可乐坏了急着想抱孙子的高家二老。

  去年4月,高俊因酒后驾车出车祸身亡。丧子之痛之余,高俊的父母有了新的担忧:晓慧年龄尚小,再婚是必然的,她腹中胎儿可是高家的“香火”啊,无论如何也得保住这个孩子。

  自那以后,婆婆就开始严密监视晓慧的动向,这让晓慧觉得很不自在。

  晓慧向公婆表白自己是爱高俊的,看在高俊的情分上,她会把孩子生下来的。见公婆半信半疑,晓慧不得不说:“如果你们不放心,我愿意订立生子合同!”

  公婆遂草拟了一份合同,约定:晓慧保证把孩子生下来,哺乳满半年,若愿意改嫁,公婆不再干涉;晓慧如果不把孩子生下来,就要赔偿公公婆婆精神损失费20万元,并丧失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晓慧签字同意。

  两位老人随后又开始烦恼起来:儿媳要是真的打掉孩子,他们也没辙,孙子还是没了啊!于是,他们把与晓慧签订生子合同一事四处散播,想着给晓慧施加压力。

  如此一来,晓慧的处境更为尴尬,大家都用异样的眼光看她,还在背后指指戳戳。思前想后,晓慧最终还是做了人流术。去年10月,公婆将她告上汉阳区法院,索赔20万元。

  夏琳律师认为,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项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限制和剥夺的。而且,以限制妇女生育权为条件所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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