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老师收受红包是否受贿?
★“教育红包”是行业腐败的一种表现,并不是说整个教育行业的人都在腐败。
少数老师利用行业优势赚钱
“教育红包”的出现与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有关。
每个人活在世上,或多或少地会受到其他人和事的影响,教师当然也不能例外。少数教师收受“教育红包”除了因自身道德败坏外,还与社会一些不良风气相关。
我们的调查显示,38.1%的人认为“教育红包”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社会不良风气使然”,就像住在长沙白沙路的曾先生所说一样:“别的人收得红包,老师为何收不得?”
曾先生的反问,在采访中同样多次被其他人提起。
少数老师收受“教育红包”,长沙籍武汉大学博士生叶烨认为,这和一些医生收红包一样,本质上没什么不同,都存在着一定的社会原因,“如果一定要探究老师这个行业收红包的特殊性,最多只能是:在一个分工越来越科学,每个人对自己的社会定位越来越准确的年代,老师们正在放下自己身上虚幻的‘神圣’(人类灵魂工程师)负担,按照一个正常的社会中人的规则行事”。不过,叶烨也笑称,这样说有点“和尚动得,我也动得”的味道。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法学所所长、研究员方向新认同叶烨的部分观点,并且认为“教育红包”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它的出现与社会上存在的行业腐败有关,并且“教育红包”就是行业腐败的一种表现,“如今,一些行业腐败现象已经变得正常化了,并且表面上还合理合法化了,成了公开的秘密,这就给了人许多误导”。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特长,既然这个社会其他许多行业的人都在利用自己的行业优势赚钱,与别的一些行业相比较,部分教师觉得心里不平,也利用自己行业优势赚钱就不难理解了”。
方向新指出,目前要说杜绝“教育红包”现象还为时过早,只能采取措施减少“教育红包”现象的出现,而要减少“教育红包”现象,需要社会风气的好转,而“社会风气的好转首先要扭转行业腐败”,实实在在的行业腐败必须进行清理。
当然,我们说“教育红包”是行业腐败的一种表现,并不是说整个教育行业的人都在腐败。我们不能否认教师队伍总体素质是好的,教师队伍中,的确有一大批具备高尚情操学有专长的优秀园丁,有一大批默默无闻献身于教育事业的人类灵魂工程师。我们的调查也显示,受访者中,30%的人认为总体上老师的廉洁度是很好的,28.4%的人认为比较好,34.7% 的人认为老师一般,认为教师廉洁度总体上较差或很差的只有16%。
44.6%的人认为老师收红包是受贿
教师收受红包或其他贵重物品是不是受贿?我们的调查显示,44.6%的受访者认为是的,23%的人认为不是,另外32.4%的人称自己说不清。
教师收红包到底是不是受贿,限于这个问题专业性太强,一般的人在回答时大都可能说的只是一种感觉而已,而律师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更有发言权。
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进行了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然而,在解读《刑法》这些内容时,不同的律师却也有不同的看法。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律网律师孙表华认为,如果是享受财政全额拨款的教师,应归于国家工作人员之类,其教育教学活动完全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老师收受家长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理所当然地构成受贿罪。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则认为,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老师收受红包或贵重物品,属于品行不良的行为,可依法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不同律师对相同内容的法律解读的不同,对此问题的司法理解存在的争议,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的部分条款内容的不完善?
(责任编辑:ro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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