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商报报道2007年1月1日起,江苏境内的居民出租房屋将不分用途综合按5%的税率缴纳税收,江苏省为何改变原有的房屋出租的税收政策而实行新政,新旧政策有什么区别?南京地税专业人士对此作了详细解读。
为何要改变房屋出租政策
该人士告诉记者: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的行为,涉及税种较多,税负重、手续繁,政策执行难度大,使房屋出租行业收益率偏低,导致偷逃税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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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新《办法》规定,按照“简税制、低税负、宽税基、严征管”的精神,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考虑与周边省、市税负的平衡,确定了我省5%的综合征收率。同时,为简化操作、方便征收,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再区分用于居住或用于经营。
新政策减负知多少
原规定:1、假设城区个人某地一套房屋100平方米,出租给他人居住,月租金5000元,小区容积率1:5。需要缴纳营业税为150元(5000×3%),房产税200元(5000×4%),土地使用税最少纳税金额11元(100÷5×6.6÷12),印花税5元(5000×1‰),个人所得税400元(5000×(1-20%)×10%)。合计应纳税款为766元,五税负率为15%。2、假设城区个人某地一套房屋100平方米,出租给他人商业用途,月租金5000元,小区容积率1:5。需要缴纳营业税为250元(5000×5%),房产税600元(5000×12%),土地使用税最少纳税金额11元(100÷5×6.6÷12),印花税5元(5000×1‰),个人所得税400元(5000×(1-20%)×10%)。合计应纳税款为1266元,三税负率为25%。新办法实施后,上述两种情况按综合征收率应纳税款为250元(5000×5%),税负率均为5%。本报记者陈辉通讯员 史忠民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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