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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车祸身亡,谁来索赔?

  “我们准备上诉。”江苏高淳县民政局办公室负责人昨天向记者表示。

  2004年12月4日,司机李某酒后驾车,在南京高淳县境内将一名躺在马路上的流浪汉碾轧身亡。由于迟迟不能确定死者身份,这个案子的民事诉讼一直被搁置。

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代替被害人家属,以民事原告的身份向肇事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不料被法院驳回。

  最近在浙江桐庐县发生的一起类似的车祸案,当地法院却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不仅追究了肇事者姚某的刑事责任,还判其赔付民事诉讼原告——桐庐县民政局33.8万余元。

  据调查,最近在湖南临湘、湖北宜昌等地,也先后发生了类似的车祸诉讼案,而且案情几乎完全一致——流浪汉车祸身亡,当地民政部门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民事赔偿。然而,四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有胜诉,有被驳回,也有庭外调解。

  那么,流浪汉车祸身亡,肇事者究竟赔钱给谁?

  为何要索赔?

  依据法律,车祸身亡者的亲属才是赔偿金的受益者。但是,流浪汉孑然一身,司法机关很难找到其亲属,因此以前一般火葬了事,几乎没有民事赔偿一说。而现在,民政局为何要出面索要赔偿?

  “让我们当原告,是检察院的建议。”桐庐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的吴科长说。

  2006年10月31日夜,一名在桐庐行乞的无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全责。“由于流浪汉无名无姓,无法找到其亲属,因此我们决定,在刑事公诉之外,建议由县民政局作为本案的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民事赔偿。”桐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查科的宋科长说。

  “人都死了,又没亲属,为什么还要索赔?”不少人对此疑惑不解。宋科长解释,这类车祸中的死亡者虽然无名无姓,但是并不能因此剥夺其应有的权利。建议民政局当原告,原因很简单:流浪汉车祸身亡的丧葬费用,一直都由民政部门承担,而且,民政部门是流浪汉群体的法定救助机构。

  巧合的是,在桐庐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的前两天,江苏高淳县法院也对一个同类案件作出了判决,但判决结果却是截然相反:法院认定民政局作为民事诉讼人,主体不适合,裁定驳回民政局起诉。

  民政局啥角色?

  “判决结果不同,是因为大家对于民政局法律地位的理解有差异。”上海华成律师事务所的陈为维律师说,民政局是否可以当原告,是一个疑问,这是判决此类案件时的最大争议。”

  但是,桐庐检察院的宋科长认为:“至少在浙江,民政局当原告是有法可依的。”确实,2006年3月,浙江省人大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赔偿金也由该机构提存保管”。

  “尽管法律地位有些模糊,但是必须承认,目前没有比民政部门更合适的单位来打这场官司了。”江苏高淳县民政局一位负责人说。

  陈为维律师说,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谁该为车祸案中的无名死亡者维权,是一个空白,因此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既可判民政局胜,也可判其败,“因此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状况。”

  赔偿金何处去?

  除了江苏高淳,其他三地的民政部门都获得了赔偿金,这使得赔偿金的归属和处置更加引人关注。

  在浙江桐庐的案件中,民政局要求赔偿丧葬费和人身赔偿费共计33.8万元,最后获得全额赔偿。根据记者调查,在南京、杭州、宜昌等地,每年都有20起到30起交通事故无法确认死亡者身份。由此计算,今后这类赔偿费也不算一个小数目。

  宜昌市民政局有关人士介绍,这类赔偿金他们将原封不动保留5年,如果5年之后仍然没有亲属来认领,就将全部用于慈善事业。桐庐县等地民政部门的做法也基本类似。

  但是,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民商法专家李锡鹤教授却认为,由民政部门直接介入诉讼和处置赔偿金,未必妥当。据介绍,在欧美国家,一般都设有专门的慈善机构或基金,在流浪者意外死亡后提起民事诉讼,代其接受民事赔偿。中国目前恰恰缺乏这样的机构。

  解放日报(徐力潘 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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