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巴克之争终审维持原判,上海星巴克被判赔偿50万元
据新华社上海1月5日电(记者杨金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星巴克”商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上海星巴克擅用美国星巴克商标属侵权行为,应变更企业名称,不能再使用“星巴克”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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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星巴克被诉商侵权
2003年,美国星源公司和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南京路分公司在企业名称和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星巴克”、“STARBUCKS”文字及图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一审认定上海星巴克侵权
上海一中院审理查明,原告星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并在美国及世界范围内从事咖啡零售业务的公司,于1996年、1999年分别将“STARBUCKS”文字标志、“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志、“星巴克”文字标志在内地进行了商标注册,其商标为驰名商标。2000年3月,星源公司与其在美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SBI公司及统一星巴克三方共同签订一份商标许可协议,规定统一星巴克可以使用星源公司的上述三个商标。
而成立于2000年3月的被告上海星巴克公司及该公司南京路分公司,将“星巴克”作为企业名称,并在玻璃窗、立牌、收银条、定额发票、咖啡店个人名片等经营场所及其经营活动中使用“星巴克”、“Starbuck”文字及图形标志。
法院经比较和观察认为,被告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具有主观恶意。由此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STARBUCKS”、“星巴克”等驰名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对星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上海星巴克被判登报致歉
上海一中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标使用权、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南京路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关于本案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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