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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令”式退学必须寿终正寝

  岳建国

  学校剥夺一个学生珍贵的入学权,将对该学生的人生造成巨大影响,也会给其家长造成心理创伤,这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可是,我们看看这所学校是怎么操作的:1月3日中午,汝南县官庄乡官庄村村民龙海生告诉记者,他的儿子龙凯被驻马店财经学校勒令退学后,校方不告知家长,儿子整天在社会上游荡。

两个月后,家人到学校看望儿子时,才知被勒令退学了。(见昨日本报A11版)

  即使龙凯的表现确实达到了必须退学的地步,笔者也坚决反对该校如此霸道的做法,要知道,当一个已被证明犯罪的人被法院判决时,也还要通知其家人参与旁听呢!这不是一个孤立事件。多年来,学校在不征求学生、家长及中立部门的意见就单方面勒令学生退学的做法在各地均有发生。其原因可能很多,但学校和学生之间缺乏权利上的平等却是深层的原因。

  学生应该听教师的话,这很对,但这属道德范畴,而在享受和保护宪法赋予个人的基本人权上,学生和教师是绝对的平等关系。既然是平等关系,学校就无权单方面勒令学生退学,必须配之以公开、公平的学生或家长申辩机制。可是在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来提供这种机制,学校与学生之间,类似于垂直的行政隶属关系,不管“上级”怎么说,“下级”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因此,不管公道不公道,学校动辄单方面将学生除名就不足为怪了。

  “勒令”式退学必须寿终正寝。近年来,上层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都在试图改变这种现象。北京教委去年作出规定:被开除学生有权要求听证。但这个规定只是一个文件,既没有详细的操作程序,也没有规定必须由中立的校外部门参与听证,效果可想而知。而新的《浙江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干脆取消学校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的权力!我也不赞成这种做法,因为这是矫枉过正!

  在这种局面中,一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美国好多州就制定法律,规定学校在开除学生之前,必须召开由学校、学生和家长及中立部门(如律师代表、当地议员等)参加的听证会,开除的理由必须具有足够的证据。如果律师、议员等听了双方意见后不同意开除,学校就不能开除。即使学生最终被开除,学生和家长也会口服心服,绝对不会发生学生被勒令退学两个月而家长竟然不知这样的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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