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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一审判决“长安奥拓”“江南奥拓”共存

  两公司为争“奥拓”商标起诉商评委;法院一审维持商评委裁定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今年5月,商评委维持“长安奥拓”和“江南奥拓”共存的两份裁定,令长安、江南两公司均产生不满,并共同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日前,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奥拓”注册商标有效的裁定。

  源起:两公司认定商评委适用法律错误

  2004年10月,江南公司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长安公司的两个“奥拓”商标。同年5月24日,商评委相继作出裁定,认为“江南奥拓”、“长安奥拓”事实上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双方商品的标志,分别成为江南公司和长安公司所拥有的商标,这种基于历史和长期并存使用所形成的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商评委维持了两个有争议的“奥拓”商标注册有效。

  江南公司因对两裁定不服,起诉至法院,称商评委回避关键问题,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长安公司则认为商评委的认定结论超越了商评委的职权范围,并且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不足,直接损害了长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判决:两奥拓并存至今有事实基础

  针对江南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江南公司向商评委提交的撤销申请书中,并未将“奥拓”是车辆通用名称和型号作为申请撤销的理由,也未将商标法中与通用名称相关的条文作为法律依据。商评委对此问题的认定正确。针对长安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决定,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决定本系统内的长安机器制造厂、江南机器厂等四家共同生产奥拓微型轿车。

  虽然长安汽车公司单独申请了“奥拓”商标,亦不能排除其余三家企业按相关行政批复使用“奥拓”商标的权利。由于江南机器公司与江南机器厂存在法律上的承继关系,商评委得出“江南奥拓”和“长安奥拓”经过多年并存使用,上述含有“奥拓”文字的商标并存至今有其事实基础和客观合理性的结论具有事实依据。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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