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经近四年拉锯战之后,上海最大遗产继承纠纷案———“新七浦”董事长胡加招遗产继承纠纷案终于有了实质性结果。
近日,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胡加招的妻子、母亲及一对儿女分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7.5%股权;位于乐清老家的自建别墅归母亲和儿子所有;妻子、女儿在分得上海及杭州两处房产的同时支付母亲、儿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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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此案是市二中院在《公司法》修订后判决的首例遗产继承纠纷中涉及股东资格继承的案件。
经审理,法院认为,胡加招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因此对于胡加招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而该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均为胡加招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遗产。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因此四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胡加招在新七浦投资公司的股东资格。
关于上海、杭州及浙江乐清的几处房产,合议庭在确定房屋原产权所有人之后,根据房屋现今的使用情况,以获得房屋者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的方式进行分割。事件回放
2000年3月胡加招在上海成立新七浦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胡加招占70%股权。2001年新七浦投资公司出资24.5万元,与案外人发起成立新七浦服装市场有限公司。
2002年2月胡加招与张明娣登记结婚,后生下女儿胡奕春。同年10月,胡加招去世。
2003年1月张明娣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胡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母女俩在胡加招遗产中应得份额以及在新七浦投资发展公司中所享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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