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省各级医院公开工作指导意见日前出台,意见明确指出,2007年底前,全省县级(二级)以上医院应普遍实施院务公开;2008年底前,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实现院务公开。
省卫生厅要求,各医院要医疗服务质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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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公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统一实行药品价格公示方式,公开药品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中药饮片产地等情况,并应明示药品是否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执行价格。公示药品的数量:省级医院1000种以上,市级医院800种以上,县级医院500种以上,专科医院应占使用药量的70%以上,乡镇卫生院应占使用药量的70%。对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搏器、血管内导管、支架等植入性或介入性的医疗器械,应公示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和生产厂家等情况。
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所属医院医疗质量、人均门诊和住院费用、单病种收费情况。二级以上医院要公开不少于10种常见病的单病种收费最高限额,并明确每个具体病种所需的检查项目和住院天数。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要求继续为病人提供门诊、住院收费清单,清单应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名称、计价单位、价格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大金额病例、专科用药前几位的药品和前几名医生的分析结果。(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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