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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 倡导和谐诉讼(组图)

图为罗干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

图为肖扬主持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新华网济南1月6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正于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无论是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还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均需要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行,需要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保障。”肖扬说,“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


  肖扬表示,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

  “坚持司法和谐,必须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肖扬说。他还进一步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要求:

  要明确各个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协同推进诉讼的进程。要积极创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切合实际地采取各项措施,推动形成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

  要研究倡导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诉讼与文明诉讼,使诉讼及时顺利完成成为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责任。既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监督,又要积极推动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关系的协调,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相互协调运行,共同实现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

  要注意协调人民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各个环节之间、民事与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能够既分工又合作,既制约又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享和谐。

  要注意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充分发挥不同审级法院的功能作用,避免互相推诿或矛盾上交,切实把民事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要妥善处理民事诉讼与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此外,肖扬还表示:“要努力实现人民法院与权力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渠道之间的关系协调,在尽可能审判透明和依法接受监督的基础上,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新华网济南1月5日电(记者赵仁伟、田雨)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审结民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是在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利益协调机制的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5日明确:6类案件须“重点调解”。

  这6类案件是: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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