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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判毕业生工作不算实习(图)

  大学毕业后到书店工作 前几个月被按实习生对待 起诉要工资 法院判决———

  本报讯我到底是实习生还是员工?很多初出校门的学生往往会有这样的疑问。记者今日获悉,宣武法院日前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以原告小齐在书店工作时已经大学毕业为由,判决不能算实习而应是就业,并要求雇用单位补偿其相应费用。据了解,这是本市法院首次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决。

  2005年7月1日,小齐从北京工商大学毕业。2006年3月14日,小齐来到中国书店应聘,被分配到书店下属的多个部门工作。
在此期间,书店按照该单位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管理惯例,每天为小齐发放10元实习补助。

  2006年6月6日,小齐与书店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及2个月的试用期合同。7月18日,书店以小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未按岗位需要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了与小齐的劳动关系。

  随后,小齐将书店起诉到法院,要求书店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他3月到5月的工资,并支付其7月16日至31日的工资及五一期间的加班工资645.32元,同时支付上述工资25%的补偿金1322.18元及其他补偿金2250元。

  对于小齐的起诉,中国书店认为小齐一开始是以实习生的身份来应聘的。由于小齐在试用期内,单位下属部门多次反映其本人的许多举动和行为不适应单位工作岗位需要,经单位人事部门与其谈话后,双方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并未克扣、拖欠小齐的工资,因此不同意小齐的诉讼请求。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齐于2005年7月即已大学毕业,其自2006年3月到书店工作后,不能计算为实习期间,应视为就业。

  在双方未约定月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书店应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小齐工资。由于书店违反了上述原则,还需支付小齐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中国书店补发小齐“实习期间”的工资差额850元,并加发差额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补发小齐五一期间的加班工资270元,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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