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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宿迁见习期间,大学生可领生活费

  大学生见习“贴钱白打工”的现象有望得到缓解。江苏省宿迁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日出台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大学生在宿迁见习期间可享受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生活费,而且费用不得低于宿迁市城市最低工资标准。

  新规定则对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按照规定,凡参加见习的大学生,在见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见习单位的员工。但用人单位要给见习大学生提供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实训岗位,并安排老师具体指导,使毕业生在实践中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此外,见习大学生在此期间不需要承担任何培训费用,见习培训时间至少为1个月。

  (记者凌军辉 王骏勇)新华社南京1月6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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