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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Ruleoflaw”——通往现代文明必由之路

  袁曙宏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是走向现代文明国家的必然选择。中国古代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有句名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大约是把法治(制)作为国家兴衰强弱关键的最早和最经典的表述。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Ε·博登海默也有一句名言:“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人类之所以有专制、战争、暴力和冲突,之所以从专制走向民主、从战争走向和平、从贫穷走向富裕、从冲突走向和谐、从愚昧走向文明的道路异常艰难,就是由于人类驾驭不了自己。人类驾驭自己的法律有驾驭平等主体之间私权利的私法和驾驭国家公权力的公法两大类型。虽然实现法治要靠私法和公法的共同发展,要靠私法和公法的共治;但从根本上说,驾驭公权力显然更加困难,因而法治本质上应当是公法之治,是驾驭公权力之治。

  纵观古今中外的法治史,我们可以看出,人类在法治发展之路上充满着人治与法治的对立和斗争。而大凡步入现代文明的国家,无一不是摒弃了人治,选择了法治。法治,既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文明成果,代表着人类社会数千年来在政治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方式上的理性思考与选择;又是一个国家在特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下依据法治规律所创建的现代治国模式,体现着该国人民构建制度文明的创造精神。我们不能设想,一个现代文明国家能走法治之外的其他治国道路;我们同样不能设想,世界上一百多个国情千差万别的主权国家只能走一条完全一致的法治道路。因此,笔者认为,世界各国在走向法治的道路上,既要遵循共性的法治规律,又要适应个性的国情差异;而如何将此二者创造性地结合起来,则无疑是世界各国实现法治所面临的首要课题。

  所谓法治规律,从根本上说,就是世界各国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制定良法,必须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法的权威性、民主性、正义性是法的三大要素:法无权威性,就只能成为束之高阁的贡品,结果是只有法治之名而无法治之实;法无民主性,就不能体现人民的普遍意志和整体利益,结果是法将会变为少数当权者手中的工具;法无正义性,“法治”即会变为恶法之治,结果是导致法西斯专制。同时,法治规律要求法治有特定的运行环境:在政治上,必须确立民主宪政体制;在经济上,必须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思想观念上,必须使法治成为全体公民尊崇的信仰和行为的方式。

  所谓具体国情,则是指世界各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在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在人民的知识水平、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等各个方面的不同状况。具体国情具有多样性,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正是国情的多样性,才使得世界丰富多彩。同时,具体国情也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历史车轮的滚动,各国的国情均在不断发展变化。法治,就其本质来说,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因此,所谓将法治规律与具体国情结合起来,说到底,就是如何使法治的普遍性准则为特定国家的人民所理解、接受、信仰和维护。

  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道路,既有成功的模式,也有失败的模式;既有发达国家模式,也有发展中国家模式;既有自下而上的社会自然演变模式,也有自上而下的政府自觉推动模式;既有通过流血的暴力革命建立法治的模式,也有通过非暴力的相互妥协而走向法治的模式。但不论是何种模式,凡是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较好地坚持了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

  英国从1215年制定《大宪章》之后,王权即开始受到一定限制,臣民权利被有限地确认。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则更进一步加强限制王权和保护臣民权利。因此,限制王权与保护民权的传统在英国有很长的历史,当资产阶级革命到来时,英国封建势力与新兴资产阶级的对立关系并不是十分激烈,这是英国不流血实现法治的重要历史根源。另外,重司法是盎格鲁萨克逊民族的一大传统,这表现在法治道路上即是对传统司法形式的保留和借鉴:普通法的形式、遵循先例的原则、大宪章等古老的传统形式得以维护,并被注入了现代法治精髓。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英国“把旧的封建法权形式的很大一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义。”

  法国是在国王和封建贵族顽固阻挡第三等级崛起、镇压人民反抗的大背景下,人民以暴力革命推翻封建制度而逐步实现的法治。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封建势力异常顽固,专制王权对广大民众的压迫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王权根本不可能与民众妥协;而富有革命激情是法兰西民族的一大特点,这样,流血革命便不可避免。法国的法治道路是通过流血的暴力革命彻底推翻封建制度,大胆创造新制度:如通过了《人权宣言》,制定了多部成文宪法,颁布了民刑等重要成文法典,把资产阶级利益和主张融入其中。

  美国作为由移民社区组成的联邦制国家,是在社区法治的基础上,形成了由社区法治至州法治,再至国家法治的独特的法治道路模式。美利坚民族是由移居北美大陆的不同国家移民相互融合而形成的,没有根深蒂固的封建统治传统。1620年一批清教徒乘“五月花号”船到达北美洲的普利蒂斯,他们相约订立自治公约,即五月花号公约。该公约被称为美国政治制度的奠基石,孕育了具有萌芽形式的人民主权思想和尊重自由与民主的意识。此外,其他州亦制定类似公约,如康涅狄格的《根本法规》、宾夕法尼亚的《施政大纲》。因此,美国在建国以前已实现了移民社区自治,具备了法治雏形。独立战争后,美国于1787年由13个州签署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标志着美国开始走上法治道路。

  新加坡则是在一个区域狭小、人口不多、经济文化落后的岛国,为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在较注重领袖人物的个人意志和道德表率作用的基础上,按照本国的“共同价值观”对西方法治加以改造,融进自己的特色而逐步实现的法治。新加坡居民以华人后裔为主,儒家思想影响很大,因而新加坡法治在借鉴了西方法治原则的同时,亦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合理精神。

  总之,不论世界各国的法治道路如何千差万别,有两点必定是相同的:第一,它必定是名副其实的法治,而不是人治,更不是专制;第二,它必定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人民,从本国历史、现实和国情出发所作出的选择,而不可能是少数人超越历史、脱离现实、违背国情所作出的选择。

  中华法系在战国与秦初时曾有短暂的法家思想兴盛,但随着秦王朝暴政的覆灭,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中华法系逐步形成了以人治为特色的传统。

  新中国成立后,中华民族重新获得独立,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复杂的国际国内背景,使得共和国第一代领导集体没有能够始终如一地选择法治之路;在经历了“文革”的十年浩劫之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十分重视法治;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法治目标,并将其庄严地写入了宪法总纲;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则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的科学论断,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理论和法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标志着党依法执政将成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这一切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进入历史最好时期。

  现在面临的最根本和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如何将法治的普遍规律与中国的特定国情创造性地结合起来,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之路。毫无疑问,我国的法治道路既不能搞“全盘西化”,也不能搞“全盘本土化”;既不能认为法治立即可以实现,搞“法治速胜论”,更不能认为法治实现无望,搞“法治无望论”。我们要正确地认识到,经过28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具备相当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同时,我国已经有几十年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以及法学教育与研究的成果和经验,也已经有近20年的地方、基层、行业依法治理的成果和经验,更有10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成果和经验。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坚持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创造性结合的道路,走自上而下政府推进与自下而上全民参与相结合的道路,就一定能在古老的华夏大地上成功实现法治。

  历史必将证明,这是代价最小、速度最快、成功系数最大的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也必将是一条理性之路、智慧之路、前进之路。 王人博

  法治在中国首先是个口号,是条标语,一个表征着“与时俱进”的符号。谈论它或许还有一个用途:偶尔能与某种“政绩”联系起来。“法治”与同“科技园”、“开发区”、“绿色食品”等用语一样在时下中国街坊的流行至少说明一点:“人治”已成了个过时的词,一个文明的大国至少在语言上首先文明。用已故的美国学者列文森的话说,中国受惠于西方的是话语,它丰富了中国的语言。正因为如此,一个目不识丁的中国农夫也会在它村子的残垣断壁上写上“依法治村”的标语,一个妇道人家也会喊“依法推行计划生育”,一个军队的长官训诫士兵说的是“依法治军”。一个大学的校长奉行的政策当然就是“依法治校”。在法治的语境下,一个政党的崇高目标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警察部门就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一个法科的学者可以洋洋洒洒地写出好看的“法治”著作,其价值与一个农夫书写的标语的价值没有什么两样:都丰富了自己的行业用语。

  其实,法治这东西并不是写在墙上和书里的,法治没有宏大的故事,没有壮烈的激情,它只在人心,言明的是人世间的普通常理:官为官,民为民。法治不是革命:鞋匠成为老爷,民众领导官员。法治下的“官”首先应知道自己手中权柄的边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是吓唬人的话,自古以来,成功逃脱法律之网的“大鱼”的故事比比皆是,但唯一逃不过的是自己的良心:官员不是老爷,面对吃不饱饭的民众而自己享受大鱼大肉的官员良心会不安的,除非没了良心。要知道,良心的最低限度是:做了亏心事,睡觉会做噩梦的。如果连噩梦都不做了,这个社会真的就没救了!

  一个做买卖赚钱的,要知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法治之道。做生意不是谈恋爱,跟对方“山盟海誓”,而结了婚就全忘了。遵守承诺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最低要求。一个卖酒的不能为了钱而使喝你酒的人喝瞎了眼睛;一个卖奶粉的不能让那些可爱的孩子都长成“胖头娃娃”;一个行医的不能把患者的好牙拔掉留下的却是坏牙,或者干脆把手术刀缝在患者的肚子里。这些既是法律的事,也是良心的事,法治与良心是相通的。

  与法治打交道最近的是法官。法官是一个社会的最后指望。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冤屈,可总得有一个可以诉说冤情的地方啊。一个法官坐在台子上,就得知道自己的分量。一个社会冤魂多了即便在阴间也会找你算账的。

  法治之于大学教授的道理也是一样:做文章不能请学生代笔,否则就是欺世盗名,更不能把别人的文字当作自家的麦田,爱怎样割就怎样割,那是剽窃,是为人所不齿的。法治说到底,就是一个社会的最低要求,官为官、民为民、师为师,学为学,医为医,各守自己的本分。一个法治社会的人应心存畏惧,总得怕一些事情,譬如,上帝之类的东西。即便不信上帝也不打紧,总得活的有个底线:譬如,良心的不安,害怕噩梦,害怕遭到报应等等。除此而外,也想不出更好的法子了。

  法治既是治国平天下的大事也是缠绕在我们身边的小事:一个像样的法治社会就是军车不横冲直撞,知道红绿灯的价值,因为开车的人多数不是色盲;警察的地位不能太低,也不能太高,说“人民的卫士”有点夸张,说“有困难找民警你死定了”有点过分,警察是值勤的普通人,能和善地对待每一个人,特别那些无权无势的寻常百姓也就够了;法官审案做到没有“猫腻”,一看法律二看良心也就足了;为官者民众之师也。官员是民众的影子,贪官出刁民,清官也出良民。清官为政,民众就不会“上访”,谁会千里迢迢劳神地跟一个人过不去呢,除非真有了冤屈。一个法治的中国什么样我们未必知道,但肯定不是一个“上访”的大国。减低上访的唯一办法就是一个像样的司法制度的存在,它是任何文明的国度不可或缺的。法治不会消除冤屈,但它会对冤屈做出一定的补偿;人在无助的时候需要某种补偿,哪怕“给一个说法”也好,它是无望之人的最后慰籍。法治能做的也就是这些了。第12 3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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