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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局发布外汇管理办法细则 鼓励藏汇于民

  外汇局变“宽进严出”为“均衡管理”

  记者黄杨北京报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制定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细则》的出台,有助于鼓励藏汇于民,支持个人合理依法持有与使用外汇,实行均衡管理,积极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细则》明确,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以前的2万美元大幅提高到5万美元,有利于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藏汇于民。与此同时,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也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体现了资金流出、流入均衡管理的原则。此次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应能基本满足个人正常的结汇需要,并有利于抑制违规资金通过个人渠道流入境内。

  《细则》明确,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办理直接或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与个人外汇储蓄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相比,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

  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也是这次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管理,总的原则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前提下,对其购汇、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只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直接办理。

  《细则》中规定个人可开立外汇储蓄账户。一方面,从外汇管理角度讲,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不再对现钞户与现汇户实行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在账户资金存入、结汇、汇出、境内划转、提钞等方面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另一方面,从银行经营角度讲,由于现钞和现汇的运营成本不同,银行可能仍会对储户区分钞户和汇户,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或买卖价格,这属于银行自身的商业经营行为。

  外汇局资本项目司司长邹林说:“在个人外汇收支活动中,一方面有序引导资本流出;另一方面加强短期资本流入的监控,有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责任编辑: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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