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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了银川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根据《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将该地方性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公民的意见。

  联系人:王发电话:6888164沈黎明电话:6888167李卒电话:6888121乔建民电话:6888177邮政编码:750011

  来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

  电子信箱:nxycrendafagongwei@126.com征求意见稿截止时间:2007年1月10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饮食娱乐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饮食娱乐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卫生、文化、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食娱乐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安排饮食娱乐业功能区,采取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环境污染。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新建饮食业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划设计要求:

  (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

  (二)应当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应当预留空调设置位置、天然气接口等设施。

  第七条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第八条利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以外的非居住房屋新开办饮食业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以及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开办娱乐业经营场所。

  娱乐业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和银川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区划规定。不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标准和银川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区划规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出售或者出租商住楼底层营业房时,应当告知买受人或承租人不得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娱乐业。

  第十一条开办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报批手续。饮食娱乐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工程竣工后应当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经营者在住宅楼和商住楼以外的非居住房屋开设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本条例实施前经营者在住宅楼和商住楼内开设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的,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关停,其经营许可到期后,卫生、环境保护、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饮食业经营场所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饮食业经营场所,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

  现有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加装或者改装;安装完毕后应当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饮食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烟净化设施。

  第十五条饮食业经营场所,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

  (一)不经过专用烟道排放;

  (二)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第十六条饮食业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应当经隔油、残渣过滤等处理措施,达到城市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排放。禁止将残渣、废物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七条饮食业经营场所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从事饮食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所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去向、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已取得相关合法证件,且经营许可尚未期满,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进行治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以外的非居住房屋开办饮食业经营场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经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或者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进行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对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环境保护职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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